农村集体土地的所有权应收归国有
陈清波
【关键词】土地所有权;农民集体;国有
【全文】
由征地补偿引发的干群纠纷,各地时有发生。
如何减少征地补偿纠纷?笔者认为必须采取一项治本措施:消除现有法律体系中集体所有土地名、实不符的矛盾,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所有权全部收归国有,而只给农民以土地的用益物权。
一、现行法律关于农村土地所有权与处置权的规定自相矛盾
其不同法条间的自相矛盾在于:
其一,
宪法和法律规定农村和城郊的绝大部分土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宪法》第
十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土地管理法》第
八条、《
民法通则》第
七十四条也作了与此基本相同的规定。
其二,法律赋予农民集体对自己所有的土地享有处分权。一是《
物权法》第
五十八条中规定“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包括”“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二是《
物权法》第
三十九条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三是《
民法通则》第
七十一条也规定:“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释义》中还这么解释:“所有权具有支配物的所有权能,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所有权在法律上属于绝对权,…除了所有人外其他人都有不侵犯所有权和尊重所有权的义务。所有权因为是支配性权利,具有强烈的排他性,…所有权具有永恒性,无期限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