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以种粮年产出的40倍为征地补偿的基准价,基本上能保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
第一,按40倍计,在居民消费价格总水平CPI上涨率不大的条件下,可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现行《
土地管理法》第
四十七条第七款中规定,“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立法者为什么将征地补偿价的上限确定为30倍?《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释义》中对此解释为:“这样即使(将征地补偿金)存入银行,按目前的利率也可以保证农民的收入高于被征用土地之前的水平。”目前银行三年期存款年利率是3.33%,乘以30即接近于1。所以,在CPI接近于零的条件下,征地补偿金若为种粮年产出的30倍,那么,农民若将征地补偿金全部存入银行后所得年利息相当于其种粮的年产值,即能达到失地后收入反而比种地还多一些(虽两者产值几乎相等,但省去了一块生产成本);但如果像今年上半年这样的CPI大于零,那么,银行三年期存款的实际年利率就小于3.33%,将征地补偿金存入银行所获年息将小于被征用土地的年产值。考虑到在市场经济条件下CPI较多地呈现为一个大于零的正数,所以,为切实做到党中央一再强调的“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征地补偿宜以种粮年产出的40倍为基准价。
第二,按40倍计,相当于失地农民不支付种地的成本,征地方就给他们一次性补偿了他们毕生在承包地上种粮的所有成果。我国人口现阶段平均一生的劳动年数,40年左右;土地被政府征收而导致失地的所有在世人口的剩余生存年限的平均值,也接近于40年(2009年中国人平均寿命为73.05岁);粮食生产中化肥、农药、农机作业、种籽、浇水等成本支出占其年产值的一半强,征地时以种粮年产值的40倍予以补偿,也相当于一次性给被征地农民补偿了其种粮净收益80年期(从出生到过世毕生)的总收成。所以,以种粮年产出的40倍作为耕地征收补偿的基准价,被征地农民在征地过程中的得益比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更明显,即更能让被征地农民体会到征地补偿的优厚,因而必将减少征地补偿纠纷。
4、以种粮年产出的40倍作为征地补偿的基准价,与目前各省级政府批准执行的众多县(市)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相接近。例如,宁波市现阶段实行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耕地、园地类为96500元/亩,当地基本农田种两季水稻的年产值约2400元/亩,按40倍计即为96000元,两者基本相等。再如,我国北方各省冬小麦亩产量大多为700斤至1000斤,秋玉米亩产量大多为800斤至1000斤,其耕地的年亩产值大多在1250元至1900元之间,若按种粮年产值的40倍计,征地补偿的基准价为每亩5万元至7.6万元,这一价位与河南、河北、山东、山西、辽宁等省现公布执行的大多数县(市)的征地补偿价差不多。又如,黑龙江垦区单季稻亩产量1100斤左右,按其年产出的40倍计,征地补偿基准价约5万元/亩,这也与黑龙江省多数中、小城市现行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接近。笔者还从网上搜查到,广西、广东、海南虽光热条件比江浙要好,但两广地区的粮食亩产量与江浙地区差不多,年亩产1000公斤左右,而海南因中熟稻总是要多次遭受台风影响,虽一年三熟,但粮食亩产量竟比浙江还低。据此可以推论,征地补偿以种粮年产出的40倍为基准价,除了现行补偿价已经提得很高的广州等大城市和少部分气候恶劣、水土条件极差、粮食亩产量极低地区之外,全国绝大多数县(市)堪称为适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