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应以种粮年产出的40倍为征地补偿的基准价
(一)基本设想:
被征收耕地的年产量,均按被征收土地所在地区(县或地、省区域内)大多数农户在耕地上所种植的主要粮食作物及其茬数的近三年平均亩产量计(以当地县级以上农业主管部门发布的各种粮食的亩产量为主要依据),其产品销售价按当地县级(或地、省级)政府实行的最低粮食收购价的近三年平均价计;被征收耕地的补偿价,基本上按年产量乘销售价的40倍确定。如果按年产量乘销售价的40倍测算的补偿价低于现行区片综合地价,则仍按现行区片综合地价实施。在征地补偿金中,原则规定其中的四分之三补偿给被征收土地的原承包权人,其余的四分之一补偿给拥有被征收土地使用权的农民集体,而且这部分统筹资金主要用于为被征地农民交付养老保障金。(至于林地、未利用地、存量建设用地的补偿价,按耕地征收补偿的基准价乘以特定的系数确定。)
(二)设定以种粮年产出的40倍作为征地补偿基准价的主要理由:
1、土地所有权收归国有,政府就拥有对农民所使用土地实行征收和单方面制定征地补偿价等项处分权。笔者在《农村集体土地的所有权应收归国有》(载《中华工商时报》2010年8月11日“理论研究”版,亦已由新华网等多家网站转载)一文中已经论述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所有权全部收归国有,若能实施所有权上收,那么,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的人民政府(一般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就能名正言顺、名副其实地对各地农民集体使用着的土地享有支配权,征收哪些地块,补偿价如何确定,政府就可以根据相关法律和政策规定单方面地决定,而且依法可以在土地使用权人、承包权人不同意的情况下强制实施。
2、种粮是18亿亩耕地的主要用途,以种粮产出额计算征地补偿价理由充足。其一,年产1万亿斤粮食,确保粮食供给安全,这是18亿亩耕地必须担当的硬任务。《
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明确要求:“确保国家粮食安全”;“各地区都要明确和落实粮食发展目标,强化扶持政策,落实储备任务,分担国家粮食安全责任”。农业部部长韩长赋最近也撰文指出:“粮食是安天下的战略产业,解决好13亿人的吃饭问题始终是治国安邦的头等大事”,我国目前“正常年景能保持产量1万亿斤”,尚“处于紧平衡状态”。其二,绝大多数的耕地种粮,这也是我国农用地的实际。例如,2009年4月国家统计局新闻发言人就曾公告,“预计2009年全国粮食播种面积10814万公顷”(即16.22亿亩)。因此,尽管各地有部分农民未在承包地上栽种粮食,有的还种养着年产值远远高于种粮的水果、鱼虾等,但以种粮年产出的倍数作为征地补偿的基本价格,堪称为最科学,最公平,能得到最大多数人的认同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