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敲诈勒索罪的理论反思与区别性认定

  
  案例三(以下简称“电脑索赔案”):2006年2月9日,北京某大学学生黄静花2万元购买了一台华硕品牌电脑,该电脑在第一次运行便出现了蓝屏死机的问题,强行关机后再也不能正常开机。该电脑被送到华硕公司检修,经过两次维修后,仍不能正常使用。随后,黄静找到朋友周某帮忙维修电脑。周某认定华硕工程师为黄静电脑配置的是测试版CPU,其性能稳定性较差,完全不能和正品相提并论,按照英特尔公司的规定,测试版处理器CPU不受英特尔担保,也不得销售。针对电脑被置换了测试版CPU的问题,黄静和周某跟华硕展开了谈判。周某向华硕提出支付500万美金的“惩罚性”赔偿要求,并声称如果华硕拒绝这一条件,那么将向媒体将此事公开。对于500万美金的赔偿要求,华硕表示不能接受。3月7日上午,黄、周再次到华硕北京公司交涉时,华硕报警。随后,黄、周二人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北京市某公安分局刑事拘留。2006年4月14日,黄静被北京市某区检察院批准逮捕。2007年11月9日,检察院向黄静作出不起诉决定书(京海检刑不诉[2007]154号)。2008年6月5号,黄静的代理律师向检察院提出刑事赔偿的申请。同年9月22日,检察院作出刑事赔偿确认书:黄静采取向媒体曝光、将华硕公司使用测试版CPU公之于众的方式与华硕公司谈判索赔的方式,虽然带有要挟的意味,但是与敲诈勒索中的胁迫有质的区别。黄静在自己的权益遭到侵犯后以曝光的方式索赔,并不是一种侵权行为,反而是一种维权行为,所要500万美金属于维权过度但不是敲诈勒索。[④]

  
  3、涉性纠纷领域敲诈勒索举例:

  
  案例四(以下简称“偷拍敲诈案”):2009年6月,成都武侯区县警方接到一系列报案,案件内容大体上一致:本地屡次发生专门偷拍到酒店开房的男女“偷欢场面”、用以对当事人进行敲诈勒索的犯罪行为。武侯警方历时3个多月将5名犯罪嫌疑人抓获。据犯罪嫌疑人交代,自2008年底以来,采用到酒店开房后将摄像头安装到隔壁房间的手段,偷拍、偷录了众多偷欢男女的性爱场景,然后将此“淫照”发给被其偷拍的当事人,分别敲诈勒索1万元到5万元不等的钱财,令人震惊的是,这伙犯罪嫌疑人居然是多次顺利得手,原因就是受害人大都选择“花钱保平安”。[⑤]

  
  案例五(以下简称“捉奸敲诈案”):家住哈尔滨市的迟某原本与妻子感情很好,但是后来发现妻子有意的躲避自己。经过调查发现,妻子与做生意的李某有婚外情。2007年12月,迟某谎称要出差,3天后晚上才能回家。当晚,迟某妻子便与李某私会,并留宿在李某办公司内。次日凌晨2时左右,迟某带领8人拿着相机强行闯进了李某的办公室,拍照之后,对李某进行一段拳打脚踢,并索要赔偿。最后李某同意支付3万元钱,并给迟某写了一张欠条。两天后迟某向李某要钱,李某给迟某5000元,事后李某向警方报警,迟某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刑事拘留。[⑥]

  
  案例六(以下简称“强奸勒索案”):某甲男,一日接到其前妻乙的电话,得知其被丙强奸。甲随即找到丙进行责骂并殴打,丙逃走。随后丙打电话给甲,劝甲不要冲动,有事好商量。甲称此事不会就此罢休。后来双方经过多次协商,最后甲提出用赔钱的方法解决。甲提出赔偿10万元,经丙还价为5万元。此后甲数次打电话索要该款,如说不给钱就将此事闹到丙家。丙交给甲2万元现金并出具3万元的欠条。甲将现金以及欠条交给了乙。[⑦]

  
  以上所举的案例基本上囊括了敲诈勒索犯罪行为的类型和种类。这里笔者对于以上的几种情况做具体分析:第一,对于典型的敲诈勒索案件如案例一指出的“冰红茶索赔案”来讲几乎是没有任何争议的,原因就是行为人采用弄虚作假、欺诈的方式,人为的制造事端,且以此为要挟的手段进行勒索,从而引起被害人主观上的恐惧而支付款项或者拒绝支付款项,无论支付与否,这种行为都完全符合敲诈勒索的犯罪构成要件。第二,对于消费领域内的维权过度行为引起的敲诈勒索案件的认定,现在司法实务界以及理论界基本上达成了共识:类似于“月饼索赔案”和“电脑索赔案”的情况,是不宜引进刑事法以敲诈勒索罪进行否定性评价,而仅仅是民事上的过度维权行为。有些学者认为,消费领域内的“漫天要价”、不切实际的惩罚性赔偿要求,仅仅是作为权利人(债权人)基于因消费品提供者违反买卖合同义务而产生的债务的权利行使,即使此权利所指向的标的超出了债务者的预料范围,那也不能抹杀权利者权利(私权)行使的正当性和意思自治的自由。[⑧]更有学者指出,不能把权利者的权利与权利指向的权利标的混为一谈,不能把标的额的高低作为判定债权债务关系是否存在的标准。如果只是因为赔偿的数额高就将索赔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则意味着对私法自治原则的彻底否定,也就等于向世人宣告债权主张必须要得到债务人的认同,未得到认同的权利主张就是涉嫌敲诈勒索的行为。[⑨]第三,对于涉性类的敲诈勒索行为,现在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的基本观点还是倾向于成立敲诈勒索罪。笔者认为,对于此类涉性敲诈勒索的案件应该坚持具体案件具体分析的立场,毕竟对于涉性案件敲诈勒索的情况还是各不相同的,文章下面将结合有关敲诈勒索罪的理论进行更为细致、合理的认定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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