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关于时间性前提。时间性主要指的是时空性。因为习惯的产生基础是不同时代的社会生活,因此不同的时代,社会不同的发展阶段就应该有不同的商事习惯,除非这种习惯可以继续符合该时代和社会的评价标准。如前所述,酒店退房规定时间的惯例产生于欧洲的贵族生活年代,那时旅行和住酒店被认为是一种奢侈和炫耀的资本,但是现在社会住店和履行已经成为我们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在这种惯例的时间性上,也被否认掉了。
3.关于交易领域的自愿性前提。如前所述,这个前提当然是不存在的。规定退房的时间只会倾向于酒店利益,而在我们这个“以人为本”的社会中,服务已经作为一种商品,过分倾向保护交易的某一方是违背自愿性前提的。
第三,“中国酒店业12点退房”的惯例不利于酒店业的长期发展1.从长远角度来看,通过侵害消费者利益来维护某种行业利益是不得人心的,反过来会损害其自身利益。正因为酒店业的这种包括退房机制在内的不合理惯例,已经有越来越多的消费者选择其他旅行方式,比如最近流行的家庭旅馆、青年旅馆、买断性住房旅馆、交换性旅游住房等。
2.新中国酒店业的第四次管理革新正在酝酿,本次改革的重点就是将以人为本落到实处,恢复中国传统习惯,改革那些不合理的制度。比如,中国很多城市的酒店已经将退房时间延后至下午两点;很多酒店推出会员卡制度,会员不受退房时间的限制;建立商业旅馆,建立客户需求简历,逐渐建立符合不同客户个性的服务。
3.国外著名饭店已经开始对限制性退房惯例进行改革。著名的希尔顿酒店已经针对退房时间进行改革,重点是针对客户的需求灵活的掌握退房时间,既做到充分尊重房客权利,又灵活安排客房打扫时间。
综上所述,“中国酒店业12点退房”的惯例作为一种国外流入我国的商业惯例已经不在符合我国现阶段社会发展,不仅违反现行法律,侵害广大消费者利益,而且从酒店自身利益和长远发展来看也是亟待解决的。
【作者简介】
朱巍,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注释】英文中custom与usage较难区别,前者多指长期适用的,被民众所肯定的惯常做法,多以不成文的形式被人们所遵守;后者多指按照合理合法的公认正义,被当事人所熟知的,推定当事人必以此为约束的准则。本文中所言的惯例多指后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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