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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的看待发展中的商事惯例

  

  (二)西方酒店业与“酒店业12点退房”的来源欧洲的酒店业发达史比中国晚了数百年之多,一直到罗马帝国兴盛之后,由于帝国的庞大和贸易的发达,才在地中海地区出现了类似的旅店,直到拜占庭帝国后期,阿拉伯人的崛起使得交易量大增,这时才在欧洲大规模的出现了寄宿的之所。现代意义上的酒店在欧洲的发展起源于19世纪晚期,英国贵族为了避免瘟疫,逃至法国地中海沿岸。此事流传开来,更多的英国人出于一种“贵族崇拜”情结,纷纷来到英国贵族们曾经短暂生活过的地方,寻求一种高贵的“生活状态”。这便造就了现代旅游业的起源,也通常被认为是现代意义上的酒店业起源。


  

  “酒店业12点退房”的行业惯例不是我国酒店业本土惯例,一般认为,其来源于欧洲的近代酒店业内部惯例。与中国不同,因为欧洲国家地域性和文化风俗的原因,酒店业的起源与兴旺是与19世纪末的享乐主义分不开的,旅行与住宿往往成为一个贵族夸耀的谈资,因此豪华的别墅和讲究的酒店才是贵族们的首选,但是如此豪华的酒店却是为数不多的,因此,豪华宾馆的房间就成为很是稀缺的事情了。对此种情况,很多酒店经营者们将入住时间的次日某一时段(开始是上午九点,后来改为十点或十二点)作为集中退房的时间,这种惯例随着二次世界大战后酒店业的全球化经营理念,而逐渐传播开来形成了酒店业的商业惯例。遵守这样的惯例在当时的环境下,是很有必要的,这是因为:1.较完善的解决了客人入住酒店的订房确定性;2.给予酒店清洁员工集中打扫的时间;3.每日定期的查房保障客人的安全性。


  

  (三)“酒店业12点退房”惯例对中国的影响从中国酒店业发展史来看,在前三个本土发展时期是不存在入住酒店有退房时间限制的;在第四个时期中,本土行规受到外来影响较大,开始被外来惯例所同化;在最后的一个时期中,尤其是在改革开放之后,我国酒店业完全追随了国外行业惯例,对退房时间施行“次日12点退房制度”,比如,《中国旅游饭店行业规范》第10条规定:“饭店客房收费以‘间/夜’为计算单位(钟点房除外)。按客人住一‘间/夜’,计收一天房费;次日12时以后、18时以前办理退房手续者,饭店可以加收半天房费;次日18时以后退房者,饭店可以加收一天房费。”


  

  四、对“中国酒店业12点退房”惯例的否定如前文所述,商事惯例作为习惯,它的形成和发展是与一定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文化结合在一起的,是受到时空性和生产力发展水平限制的,不存在永恒不变的惯例。商业惯例在我国法律上的性质是事实性法律渊源,它的适用是为了弥补和解释商业立法的缺失,而不是去作为违反法律法规的挡箭牌。笔者认为,我们对待商业惯例既要充分尊重,在立法和司法中充分考量习惯;又要反对僵化适用那些不符合时代发展的惯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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