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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的看待发展中的商事惯例

  

  对一个习惯是否应该改变,这三个前提条件应该是同时考量,缺一不可。那么如何进行习惯的改变呢?笔者认为,国家立法者应该对于那些需要变革的习惯运用理性去规制,这种理性并不是按班照抄“法律移植”,也不是矫枉过正,而应该根源于社会物质精神生活,这种理性应该存在于现实人们的经济关系之中,存在于主体的相互交往活动中形成的权利要求之中。[6]对于这种权利的要求,民法理念认为,一个权利的界限应该是另一个权利的边缘,在两种权利相互交叉的时候,必须建立在遵循公序良俗基础之上,而且符合自愿的原则。民法中就是构建这种权利体系去维持市民社会的稳定,这种体系并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随着社会历史生活的前进慢慢变化,也正是这种体系反过来去甄别某一不合拍的习惯,此时就需要立法机关去运用理性调节改变。


  

  三、 “中国酒店业12点退房”惯例之历史探究(一)中国酒店业的发展历史“中国酒店业12点退房”的惯例属于国内特定行业内的商业惯例,我们对之进行研究,就必先对其发展的历史进行讨论分析,笔者认为,我国酒店业发展的历史大致分为几个阶段:


  

  第一,萌芽期,大致是战国之前。这个阶段是主要是指我国奴隶制社会期间,因为经济上的奴隶制实行和生产力的落后,使奴隶和大部分的市民缺乏自由流动的可能性;政治上的“封藩建国”制度,对贵族的出行有着极为苛刻的条件,即便出差,也会“点对点”,即如住在其相应的行宫和国家宫殿内。据史料记载的孔子及其弟子出行从没有过留宿客栈的记录,大都留宿平常百姓家或者是政府性驿馆。这个时期我国民间客栈基本没有,但是出现的“驿”、“ 马日传”等成为酒店的雏形。


  

  第二,发展期,大致是战国末年到宋代以前。这个阶段的主要是指我国进入到封建社会,经济上存在大量自耕农,城市渐渐兴起,又由于战乱和商业发展人口流动增加,因此很多类似于酒店的“邸”纷纷建立。“邸”专指旅会、客店,源于战国。汉时的“邸”专供进朝觐拜的官吏居住,属于较高贵的食宿场所,且多为官办。如汉代长安的“蛮夷邸”,归属九卿之一的“大鸿胪”管辖,专门接待外国商贾和官吏。《汉书》卷4《文帝纪》载:“代王乃进至渭桥……太尉勃乃跪上天子玺。代王谢曰:‘至邸而议之’”。唐代都城长安东市有大商人王布开设的邸店,因“王布知书,藏钱千万”,故“商旅多宾之”[7]


  

  第三,普及期,大致是从元代到清末。这个阶段主要是指我国进入了封建社会发展的高峰期,生产力较大提高,人民受地主人身束缚程度减小,自耕农和庄户,以及城市市民大大增加,尤其是元代鼓励商贾,因此这个时期不仅出现了现代意义上的“旅店”,而且还出现了包括吃住一体化的“饭店”(又称客栈),形成了近代酒店业的雏形,电影“龙门客栈”就出自这个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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