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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责任保险合同除外条款范围的合理界定

  

  1.违规自我交易的损害赔偿责任。董事的忠实义务并不意味着完全禁止董事与公司进行自我交易,而是要求这种交易对公司而言必须公正。例如,董事、经理给公司贷款是常见的自我交易,这种自我交易对公司是有利的,因而是法律所允许的。但是,如果董事违反自我交易规制义务,并因此对公司造成损害时,就应对公司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篡夺公司机会的损害赔偿责任。在现代商业社会中,公司机会是公司实现其设立和存在目的的重要资源,对公司而言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因此,如果董事利用其在公司的职位将原本属于公司的机会据为己有,就可能给公司造成巨大的损失,此时,董事应当向公司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3.违反竞业禁止义务的损害赔偿责任。公司的董事和高级职员是公司业务的受托人,他们应当勤勉、尽职地为公司服务,并不得实施任何与其任职公司的营业有竞争性质的行为,这就是董事的竞业禁止义务。因此,在董事违反竞业禁止义务并对公司造成损害时,应当向公司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4.违反其他类型忠实义务的损害赔偿责任。除了上述义务之外,董事还应当承担禁止泄露公司秘密的义务,不得侵占或擅自处理公司财产的义务以及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其他非法收人的义务。如果董事违反了上述义务,就要向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在董事和高级职员违反了上述忠实义务并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时,保险人可以拒绝承担保险责任。此外,董事和高级职员实施的违反忠实义务的行为可能会违反一国的刑法规定,并因此被提起刑事指控。法院在判决董事和高级职员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通常会要求其交纳一定数额的罚款或罚金。从性质上看,罚款或罚金并非为了保护第三人的利益,而是为了惩戒责任人而采取的一种制裁措施,所以保险人一般拒绝就罚款或罚金承担保险责任。由此产生的另一个问题是,在刑事案件中,董事和高级职员为进行抗辩所支付的诉讼费用和律师费用是否属于保险人的责任范围?事实上,在国外的保险实务中,一般允许保险人和投保人约定刑事案件中诉讼费用和律师费用的负担问题。一般情况下,双方当事人会约定,即使被保险人败诉,保险人也要向其支付诉讼费用和律师费用。例如,在Polychron v。 Crum & Forster Ins Co。案中,[14]法院认为,刑事案件中有关的辩护费用可以视为保险合同中的损失,法律将罚款、罚金等排除在保险人的责任范围之外,并不意味着辩护律师的辩护费用也被排除在外,在被保险人被宣告无罪时,尤其如此。


  

  在某些情况下,如果仅仅因为某个董事或高级职员故意实施的违法行为、欺诈行为以及不诚实行为就剥夺全体被保险人享有的保险权益,对于那些没有从事任何违法行为的董事和高级职员而言极为不公,这也使得董事责任保险分散公司管理人员经营责任风险的功能丧失殆尽。例如,某董事为了获得高额利润故意篡夺公司机会,并导致公司遭受重大损失。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仅仅因为该董事的故意行为就剥夺其他董事享有的保险权益,对那些无辜的董事而言是极为不公的。[15]因此,投保人在购买董事责任保险合同的时候,应当与保险人进行协商,在其所购买的董事责任保险合同中添加分割性条款。按照分割性条款的规定,某个被保险人实施的违法行为、欺诈行为以及不诚实行为不会影响其他被保险人依法享有的保险权益,对其他董事和高级职员而言,董事责任保险合同仍然有效。[16]所以,在订立董事责任保险合同的过程中,投保人应当特别注意在投保单和相关的保险单中是否包含了分割性条款,以维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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