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此相对,大多数法院持相反意见。例如,在Continental Casualty Co。v 。Allen案中,FDIC请求德克萨斯州地方法院宣告董事责任保险合同中“监管机构诉讼除外条款”无效。法院认为,与美国联邦储蓄贷款保险公司(FSHC)对存贷款业务的监管不同,董事责任保险合同是由投保人与保险公司在自愿协商的基础上订立的,此外,最常见的违反公共政策的行为是在合同中规定可能诱发犯罪行为的条款或者某些与成文法的规定相违背的条款,但“监管机构诉讼除外条款”并不符合上述条件。实际上,认定“监管机构诉讼除外条款”违反公共政策的前提是成文法或监管机构明令禁止在董事责任保险合同中设立该除外条款,或者禁止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购买包含该类除外条款的保险合同,但事实并非如此,所以认为“监管机构诉讼除外条款”违反公共政策的观点很难自圆其说。[12]
综上可见,在司法实践中,大多数法院都认可了“监管机构诉讼除外条款”的法律效力,因而倾向于做出有利于保险人的判决。
三、故意致害行为除外条款如果被保险人基于损害公司和利益相关主体的故意实施了违法行为、欺诈行为以及不诚实行为,则保险人不会承担保险责任,这种限制源于对保险目的和公共政策的考虑。一方面,保险的根本目的在于分散危险和消弥损失,而且仅限于由被保险人实施的正当、合法行为可能导致的风险和损失。如果对于被保险人基于损害他人的故意实施的违法行为、欺诈行为以及不诚实行为,保险人仍然承担赔偿责任的话,则违反了保险的根本目的和基本原则;另一方面,如果将被保险人故意实施的违法行为、欺诈行为以及不诚实行为所引发的赔偿责任纳人保险人的赔偿范围,会引发道德风险,等于变相鼓励被保险人实施不法行为,因而是违反公共政策的。因此,各国保险公司销售的董事责任保险合同一般都规定,对于董事和高级职员实施的违法行为、欺诈行为以及不诚实行为,保险人可以拒绝承担保险责任。但是,董事和高级职员实施的行为究竟是否属于违法行为、欺诈行为以及不诚实行为,应当由权威机关做出判断。在保险实务中,投保人通常和保险人约定,以法院做出的生效裁判文书作为认定被保险人实施的行为究竟是否属于违法行为、欺诈行为以及不诚实行为的最终依据。如果法院的裁判文书并未明确认定被保险人实施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欺诈行为以及不诚实行为,则应当按照有利于被保险人的方式进行解释,保险人仍然应当承担保险责任。
事实上,董事和高级职员故意实施的违法行为、欺诈行为以及不诚实行为的典型例证就是违反对公司承担的忠实义务。总体看来,董事对公司承担的忠实义务包括主客观两个方面:主观方面是指董事应当始终以最大限度地实现和保护公司利益作为衡量自己执行董事职务的标准,全心全意地为公司利益服务;客观方面是指董事所实施的行为必须符合公司的整体利益,在个人私利与公司利益发生冲突时,必须以公司利益为先,不得利用其在公司中的优势地位为自己或第三人谋求在常规交易中不能获得或者很难获得的利益。[13]通常情况下,董事和高级职员因实施违反忠实义务的行为而承担的赔偿责任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