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机构认为,保险合同中的除外条款阻碍了它们依照《金融机构改革、复兴与执行法案》(以下简称FIRREA法案)为解决存贷危机所能行使的权力,因此向法院主张该除外条款无效。由此引发了FDIC等监管机构与保险公司之间的大规模诉讼。在诉讼中,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是“监管机构诉讼除外条款”是否存在歧义?
按照“监管机构诉讼除外条款”的规定,所有可归因于或建立在监管机构诉讼基础之上的诉讼都属于保险人的除外责任。有学者认为,上述除外条款明确排除的诉讼仅仅是二级诉讼。所谓二级诉讼是指在监管机构提起诉讼之后,其他相关主体以监管机构的诉讼为基础而向董事和高级职员提起的诉讼。对于监管机构提起的直接诉讼是否属于保险人的除外责任,监管机构诉讼除外条款并没有规定,也就是说,该除外条款存在歧义。按照不利解释原则,如果除外条款存在歧义,应当做出对保险人不利的解释。换句话说,“监管机构诉讼除外条款”的适用范围只包括其他相关主体提起的二级诉讼,FDIC等监管机构向董事和高级职员提起的直接诉讼应当属于保险人的承保范围。
对于上述观点,法院的反应可以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持赞同意见,例如在爱荷华州法院做出的判决中,法院认为,该除外条款仅适用于其他相关主体提起的二级诉讼,并不适用于FDIC提起的直接诉讼。此后,俄亥俄州法院的鲁滨法官(Carl B。 Rubin)在审理American Casualty Co。,。FSLIC案的过程中也认为,监管机构诉讼除外条款中所称的“诉讼”,仅指其他相关主体对董事所提起的二级诉讼,这一点是非常明确的。但是,大多数法院认为该除外条款并不存在歧义,并将其运用于案件的审理中。例如,在Gary,。American Casualty Co。案中,法院认为,虽然除外条款中“可归因于或建立在监管机构诉讼基础之上”这一措辞十分整脚,但这并非将保险人的除外责任局限于二级诉讼,还应当包括监管机构提起的直接诉讼。[9]
二是“监管机构诉讼除外条款”是否违反公共政策?
FDIC等监管机构认为,“监管机构诉讼除外条款”阻碍了它们依照FIRREA法案为解决存贷危机所能行使的权力,违反了公共政策,因而是无效的。对于FDIC的意见,法院持有两种不同的见解。
一种观点认为,“监管机构诉讼除外条款”是无效条款,原因在于该条款限制了FDIC等监管机构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的权利,从而严重妨碍了FDIC和RTC正常履行其职责和义务。1992年,在FDIC,。American Casualty Co。案中,科罗拉多州最高法院认定“监管机构诉讼除外条款”妨碍了FDIC行使法定的损害赔偿请求权,违反了该州的公共政策因而是无效的。[10]在Branning,v。CNA Insurance Co。案中,保险合同中也包含了“监管机构诉讼除外条款”,阻碍了FDIC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华盛顿地方法院认为,印IC向保险公司行使的索赔权是联邦政府所授予的权力,保险公司没有任何权力通过制订除外条款阻碍上述权力的行使,即使保险合同中包含了“监管机构诉讼除外条款”,该除外条款也因为是违反公共政策是无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