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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责任保险合同除外条款范围的合理界定

  

  在银行破产的情况下,上述争议更为普遍。事实上,在上世纪80年代中期,随着存贷危机的爆发,美国的银行纷纷破产,由于破产银行的不断增多,作为破产银行管理人的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代表银行向董事和高级职员提起索赔诉讼的数量也在不断增多。保险人认为,FDIC作为破产接管人,在接管破产银行之后就处在与破产银行相同的地位,即保单中的被保险人,在这种情况中,其代表破产银行向董事和高级职员提起的诉讼属于“被保险人诉被保险人除外条款”调整的范围,因而拒绝承担赔偿责任。FDIC则认为,其在诉讼中不仅代表了破产银行的利益,同时还代表着破产银行的债权人和股东的利益,所以其并非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不能适用“被保险人诉被保险人除外条款”。在司法实践中,少部分法院认为,在FDIC接管破产银行之后,实际上处于破产银行即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的地位,按照“被保险人诉被保险人除外条款”的规定,FDIC对董事提起的诉讼应当属于保险人的除外责任。[5]但是,大部分法院都认为,“被保险人诉被保险人除外条款”存在着歧义,因为该条款并没有明确规定像FDIC之类的接管人是否应当被看作是保险合同中的被保险人。而且许多法院认为,FDIC并不仅仅是破产银行的接管人,同时还代表了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所以不应当被看作是保险合同中的被保险人。因此,尽管保险人在与FDIC的诉讼中继续利用“被保险人诉被保险人除外条款”提起抗辩,但在大多数案件中,FDIC都占据了主动地位,并获得了法院的支持。[6]考虑到“被保险人诉被保险人除外条款”适用上的局限性,为了规避自身的风险,许多销售董事责任保险的公司会在“被保险人诉被保险人除外条款”的基础上制定“监管机构诉讼除外条款”,并将其作为对抗FDIC诉讼的工具。在司法实践中,FDIC等监管机构与保险公司针对监管机构诉讼除外条款的法律效力产生了很大的争议,下文中,笔者还将对该问题进行详细论述。


  

  二、监管机构诉讼除外条款上世纪80年代中期,美国的存贷危机爆发后,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纷纷破产。为了稳定金融秩序,FDIC等监管机构对破产银行实施接管。在接管破产银行之后,FDIC要支出巨额的管理费用。根据1987年的调查显示,FDIC在接管一家破产银行后的管理费用支出可能占到破产银行总资产的35%,按这一比例计算,平均每家破产银行的管理费用可能高达1。8亿美元。由此可见,FDIC在接管破产银行后所要支付的管理费用是非常巨大的,为了减少联邦存款保险基金的财政负担,联邦政府开始考虑起诉那些对银行破产负有责任的董事和高级职员,从而获得保险赔偿金。为银行提供董事责任保险的保险公司也发现,一旦破产银行被监管机构接管,监管机构通常会向保险人提出索赔请求。事实上,自从存贷危机爆发以来,FDIC等监管机构向保险人提起索赔诉讼的数额和频率都不断增大。[7]为了减少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的机率,保险人在董事责任保险合同中添加了“监管机构诉讼除外条款”,按照该除外条款的规定,FDIC、美国重组信托公司(RTC)以及其他的联邦和州的监管机构对董事和高级职员提起的诉讼都属于保险人的除外责任。[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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