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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责任保险合同除外条款范围的合理界定

  

  一、被保险人诉被保险人除外条款当董事责任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向保险合同中列明的其他被保险人提起损害赔偿诉讼时,保险人通常会根据“被保险人诉被保险人除外条款”拒绝承担赔偿责任。该除外条款的产生源于美国法院做出的两个著名的判例,即Bank of Am。 v。 Powers案[2]和National Union Fire Insurance Co。v。 Seafirst Corp案。[3]在前一案中,美国银行对为自己工作的董事提起诉讼,理由是他们在抵押贷款投资中的失误给公司带来了9500万美元的经济损失。在诉讼中,美国银行将为其提供董事责任保险的保险人列为共同被告,认为按照董事责任保险合同的规定,保险人应当代替被起诉的董事承担赔偿责任。最终美国银行以820万美元的数额与保险人达成和解协议。此后,同样的问题又出现在后一案中,在该案中,华盛顿西部地方法院支持了Seafirst公司向其前任董事提起的诉讼。法院认为,按照董事责任保险合同的约定,保险人应当对董事和高级职员因被提起诉讼所遭受的任何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而且在保险合同中没有任何条款将公司对前任董事或高级职员的诉讼作为保险人的除外责任,所以联邦火灾保险公司应当对Seafirst公司提起的索赔诉讼承担保险责任。在这两起案件发生后,大多数董事责任保险人都在保险合同中添加了“被保险人诉被保险人除外条款”,按照该除外条款的规定,在针对董事和高级职员提起的诉讼中,如果原告是公司、公司的附属机构、代表公司利益的机构或者其他的董事和高级职员,则由此带来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规定“被保险人诉被保险人除外条款”的目的在于,防止被保险人之间恶意串通并以提起索赔诉讼为名骗取保险金从而损害保险人的利益。


  

  应当看到的是,“被保险人诉被保险人除外条款”的适用并不是漫无边际的,事实上,其适用范围存在着一定的限制。在通常情况下,“被保险人诉被保险人除外条款”在雇佣责任诉讼中的适用受到很大的限制。例如,当董事或高级职员以不当解雇为由向其他董事提起索赔诉讼时,通常不受“被保险人诉被保险人除外条款”的规制。此外,当公司股东代表公司向实施不当行为的董事和高级职员提起派生诉讼时,通常也不受“被保险人诉被保险人除外条款”的规制。


  

  另外,在适用“被保险人诉被保险人除外条款”的过程中还存在一个很大争议的问题,即当公司濒临破产时,破产管理人对那些实施不当行为的董事和高级职员提起的索赔诉讼,保险人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例如,公司购买了董事责任保险,在遭遇财务危机后,公司向法院申请破产重整,法院任命了管理人对该公司进行重整。管理人在对公司重整的过程中,发现公司前任董事在投资过程中实施了不当行为,因此向其提起诉讼,并要求董事责任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保险责任。保险人认为,公司和董事都是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按照“被保险人诉被保险人除外条款”,保险公司无须承担赔付保险金的责任。与此相反,破产管理人认为,其所代表的不仅仅是公司,还包括公司的股东、债权人以及其他利益相关主体,因此不能适用“被保险人诉被保险人除外条款”。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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