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责任保险合同除外条款范围的合理界定
孙宏涛
【摘要】在公司与保险人签仃董事责任保险合同之后,并非董事和高级职员实施的任何行为所引发的赔偿责任均须由保险人承担,对于其中的某些赔偿责任,保险人可以依照除外条款的约定拒绝承担保险责任。因此,为了实现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平衡,应当科学、合理地确定除外条款。
【关键词】董事责任;保险合同;除外条款;范围
【全文】
我国《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证监发仁2002]1号)第39条规定:“中国境内的上市公司经股东大会批准,可以为董事购买责任保险。”之后,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美国丘博保险集团就合作推出了国内第一个“公司董事及高级职员责任保险”。 [1]目前,除了平安保险公司之外,国内销售董事责任保险的公司还有美亚、美国联邦、华泰、中国人保等规模较大的保险公司。以平安保险公司销售的董事及高级职员责任保险合同为例,在责任免除部分,除规定被保险人诉被保险人除外条款,故意致害行为除外条款,人身、精神损害及有形财产损害除外条款,环境污染责任除外条款,保证或对外担保责任除外条款之外,甚至还规定了信托责任除外条款、政治献金责任除外条款、惩罚性赔偿责任除外条款等。虽然经营董事责任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都在努力改进自己的销售策略并努力开发设计符合我国国情的董事责任保险合同,但是由于大部分保险公司接触董事责任保险的时间尚短,对董事责任保险合同的基本理论和制度理念缺乏深人的了解和掌握,因此,在保险合同具体条款的设计上不可避免地借鉴了国外董事责任保险合同的相关规定。但由于不同国家之间的法律体系和具体制度的差异,使得许多条款根本无法适应我国的现实需要,“公司董事及高级职员责任保险合同除外条款”就是其中的一个很典型的代表。所谓除外条款是指公司在购买董事责任保险之后,并非董事和高级职员实施的任何行为所引发的赔偿责任均由保险人承担,对于某些赔偿责任,保险人可以依照除外条款的规定拒绝承担保险责任。由此可见,除外条款的规定直接关系到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因此,双方当事人对除外条款的内容自然是格外关注。如果除外条款的内容过于宽泛,则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几率将大大降低,董事责任保险内含的分散董事和高级职员经营责任风险的功能也就无法实现;如果除外条款的范围过于狭小,则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几率将大大增加,保险人的经营风险将会进一步增大,由此可能引发保险费率的上调,而且,范围过于狭小的除外条款还可能会引发被保险人的道德风险,出现被保险人之间恶意串通骗取保险金的现象,这也有违董事责任保险制度的初衷。基于此,为了实现董事责任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平衡,应当科学、合理地界定除外条款的范围,以下的几种除外条款值得我们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