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渭南书案——我离被批捕也不远了

  
  出版社出版增刊应予向行政部门报批,获得审批后方可出版,在此,《火花》杂志在未予报批的情况下擅自出版增刊,确实违反了期刊出版管理规定以及出版管理条例之规定,但是,此处的未予报批而出版增刊,违反的也仅是行政法规,理应由行政机关进行行政处罚即可,远远上升不到刑律的地步,而渭南警方却不远千里自己行使了本不应当由其行使的权力,而且这种权力还动起了刑律,这就有点让人搞不懂,一个身在山西的出版社未予报批而出增刊,怎么还能影响到远在陕西渭南地区的社会稳定呢,渭南警方不惜一切代价竟然将作家暗中逮捕,这不得不让人深思,这背后的猫腻到底是什么?唯一的猜想即可能是,不是出书涉嫌非法经营,而是书籍内容涉嫌“影响”当地社会稳定,你看看,一部地方性的移民史,虽然我们还难以看到此书的全貌,但大概可以猜出,拆迁免不了贪污腐败,免不了挪用公款,免不了不把群众利益当回事的内幕出现,这下子,地方领导要想天下太平,就只有动用警察批捕作家了。

  
  而谢朝平自费出书,算不上经营,更谈不上获益,警方以此罪名逮捕恐怕也是事出有因,首先查出了出版机构出版增刊未予报批,这就是最大的口实,既然未报批,就可以认定为非法出版物,那么,出了个非法出版物,当然就涉嫌非法经营罪了;这个理恐怕就是渭南警方能站得住脚的说辞吧。但是,按照非法经营罪的本义,非法经营,首先得经营才行,一个自然人谢朝平哪谈得上非法经营呢?经营意指获取利润,而不是自掏腰包无偿捐助,但是,谢朝平出书,纯粹是为了当地的移民利益着想,这样的自费行为那算得上经营呢?连一点获利数额都没有,哪门子的经营才构成非法呢?请问渭南警方?

  
  第二、非法经营罪的主体为出版机构,个人虽然可以构成本罪,但是,只有在未获得出版资格的情况下出版、印刷、复制、发行刊物、书籍方才构成本罪。而谢朝平将书交予出版社编辑出版,自然谈不上违法出版,因为谢朝平本身就不算出版主体,书籍的出版主体为出版社而非谢朝平。出版社擅自出版非法出版物,才构成本罪,而《火花》杂志出版的《大迁徙》算是非法出版物吗?未经报批而出版,只是违法了行政法规,地方的管理部门对其进行行政处罚即可,再者,行政处罚也已经作出,你渭南警方有什么权利插手出版社擅自出版增刊,而且还逮捕了作家呢?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