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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我国环境污损司法鉴定机构的建构

【作者简介】
安然,中国海洋大学硕士在读。
【参考文献】[1] 仅2009年下半年在我国境内就发生了数起环境犯罪事件,比较典型的案例有:2009年7月初发生的的“浏阳镉污染事件”、7月末发生的“武冈铅中毒事件”以及2009年8月的“陕西凤翔血铅超标事件”,在两起铅中毒的事件中,受害人绝大多数都是尚未涉世、天真无暇的儿童。这几起事件造成了巨大的人身侵害和精神痛苦以及经济损失
[2] 参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
[3] 参见毛立新:《司法公正与司法鉴定》,载《山东社会科学》,2006年第10期,第109页。
[4] 参见《中国绿色国民经济核算研究报告2004》,转引自《环境与经济》2006年第10期,第10-16页。
[5] 仅2005年,全国累计发生环境污染纠纷达5.1万起。此处数据于来源《中国环境报》,转引自新浪http://news.sina.com.cn/s/2007-01-17/101111021141s.shtml。对环境犯罪的惩治更是令人瞠目:“因环境犯罪而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例,2005年仅一起,2006年仅两起,2007年仅一起,2008年仅一起(截至2008年9月)”。 环境保护部环境监察局的李铮为我们披露了文中的数据,参见中国司法部主办网站《打击环境犯罪,司法为何使不上劲》,郄建荣:http://www.legalinfo.gov.cn/misc/2008-09/23/content_950951.htm>。造成这种局面的罪主要原因之一就是环境污损鉴定工作的不利。
[6] 中国环境监测总站是国家环保总局直属事业单位,按照国家环境监测系统达标要求的划分,环境监测站 只有国家总站、一级站、二级站和三级站之分。如中国环境监测总站为总站、省级环境监测中心站为一级站,市级环境监测站为二级站,某县环境监测站应该为三级站。
[7] 参见《全国环境监测管理条例》,1983年7月21日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批准。
[8] 参见孙飞:《论环境污染司法鉴定机构的设置》,载《中国司法鉴定》2008年第3期,第87页。仅南京一市就存在二十多家社会性环境检测机构,每年接受社会委托、司法部门委托、个人委托的鉴定案件达两万多件。
[9] 赵杰:《论社会司法鉴定机构的公益属性》,载《法学杂志》2007年第6期,第48页。
[10] 赵杰:《论社会司法鉴定机构的公益属性》,载《法学杂志》2007年第6期,第48页。
[11] 为防止鉴定证据、专家证据可能会对法官造成误导,美国制定了许多采信专家证据的规则,如弗赖伊标准(或普遍接受规则)、《联邦证据规则》、道伯特标准等。参见方道茂:《司法鉴定结论科学性的采信标准》,载《法学杂志》,2006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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