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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我国环境污损司法鉴定机构的建构

  
  对于未来的“类事业单位”的财政来源与拨付,可以参照中国消费者协会的机制加以实现。中消协是1984年12月经国务院批准成立的,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全国性社会团体。在2007年之前的23年间,中国消费者协会的各项支出来源于“差额拨款”的财政制度之下,即由中消协上报全年运营所需费用预算,财政部批准后由中央财政拨付其中一定比例的资金——即为差额拨付,剩余所需经费由中消协通过“社会筹资”的方法——授予某些经营单位“3·15标志”等方式来筹集。然而,自2006年遭到央视曝光,并且引起社会轩然大波的“欧典地板”事件后,中消协的“社会筹资”问题及道德风险被摆上了桌面,“3.15”标志也随之寿终正寝。随后,鉴于中消协对于民众社会生活的重要作用,财政部决定从2007年财政年度开始,中消协全年所有的运营费用全部改从中央财政拨付的750万元资金中支取。在此项决定出台后并没有引起舆论的非议,就是因为中消协不是为特定的会员服务的,而是为我国不特定的广大消费者服务的。环境污损司法鉴定机构的公益性定位无需赘言,其资金来源完全可以借鉴中消协的财政模式——即必要的组织经费完全由国家财政拨款,同时也接受社会的公益捐赠。

  
  笔者还注意到,由于鉴定行业的科学性特点,普通的管理很难深入地对鉴定机构形成有力的规制,普通管理故而只能沦为形式上的监管。鉴定机构及鉴定实施人员一旦偏私,普通管理手段将很难核查和界定。因此,通过行业内部的监管就成为我们的不二之选, “对于技术服务领域,行业监管是被普遍认可的管理方式,行业协会通过制定职业的道德规范和技术规范,对执业人员进行管理”。[10]我们应建构一种由政府财政支持的、公益性质的,并由同一行业领域内的非政府组织负责管理以及监审的环境污损司法鉴定机构。惟其如此,才可以保证司法环鉴定机构不会轻易地趋利妄断,同时又因其由非政府组织——中国环境科学学会负责管理和监督,最大化地摆脱行政官僚作风的不良影响。此外,为防止中国环科会的一家独大,我们还应同步构建鉴定结论公信开式制度以及环境司法鉴定结论科学性的采信标准。[11]将环境污损鉴定的鉴定人资质情况、鉴定结论所依据的基本科学原理与技术方法、鉴定的操作程序及鉴定的对象、时间、地点和最终结论都予以公示,不仅进行自我监督更要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以防行业自治走向“一言堂”式的行业垄断。

  
  当然,笔者并不完全排斥除公益性之外的其他营利性鉴定机构,甚至在某种程度上鼓励民间营利性鉴定机构的发展——在民众的日常生活中所需要的类似室内装修污染鉴定以及对不动产采光、通风妨害之类的鉴定完全可以、并理应由营利性的而不是公益性的鉴定机构来完成。而在打击环境犯罪的情境下所需进行的环境污损鉴定应由笔者谓之“类事业单位”的公益司法环鉴机构来开展。本文认为,为了更好的惩治环境犯罪,环境污损鉴定应由检查机关在侦查案件时启动,由公益性的鉴定机构承担,并发展成为一种绝对化的鉴定制度。即只要出现环境犯罪,就必然由司法机关主动向中国环科会申请司法鉴定,对犯罪行为准确定性、定量。因为环境犯罪并不是一般轻微的环境侵权行为,而是对我国民众生存安全的巨大威胁,是对我国刑法赤裸裸的挑衅。恰如刑事案件绝大多数情况下都是由检查机关提起公诉一般,在环境犯罪的场域下必然会造成自然环境的污损,而环境犯罪污损、破坏的是公共的人身和财产权利,理应由带有公共性质色彩的鉴定机构对其出具鉴定结论。在这种公益性的建构理念的指导下,对环境犯罪污损的鉴定之于当事人而言应实现完全免费,或先由财政支出垫付,待终审判决之后由败诉的一方承担,以实现对诉讼权利的保障。而在一般环境侵权案件中,完全可以实行由双方当事人各自寻求司法鉴定机关出具鉴定结论、在某种程度上类似于西方的对抗式的鉴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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