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类事业单位”——环境污损司法鉴定的机构设置及经费来源
在厘清司法鉴定活动的应然属性后,本文试对我国环境污损司法鉴定机构的设置提出下列建议:将现有全国各地可以承担环境污损鉴定工作的、非民营的各类组织,整合于中国环境科学学会名下,由其统一组织、管理以及审查和监督,并借鉴我国消费者协会的财政组织经验,着力将我国环境污损鉴定机构建设成为一种“类事业单位”的新型社会公益性组织。
现有的一部分环鉴机构虽然看起来似乎是公益性的,但是,事实并非如此,有有学者一针见血地指出的那样:“从表面上看,目前许多社会鉴定机构是附属事业单位,而事业单位本身是中国特有的社会组织形式,是以公益事业为目的开展服务的组织,其附设机构也应与主体有着共同的目标。其实不然,目前绝大多数鉴定机构的设立是因为鉴定服务属于创收项目。至于民办性质的鉴定机构,属于投资获利渠道,利润就是机构成立的出发点”。[9]在此情势下,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结论是否公正至少是令人心生疑虑的。因此,笔者认为,我国应构设一种全新的“类事业单位”性质的社会公益性机构。细言之,此类机构与国家事业单位应较为相似,均以公益性目的为构设基点,都由国家财政拨款予以稳定的支持,与事业单位所不同的是,“类事业单位”并不是由国家设立的带有行政色彩的机构,而是虽然接受国家指导,但完全是由民间构设的、独立运行的非官方组织。换言之,就是有政府财政支持的非政府组织。在构设我国司法环鉴机构的语境下,笔者之认为中国环境科学学会可以肩负起这一重任,是与其性质、职能特点不可分的。
中国环境科学学会经国家环保总局的批准于2006年11月正式成立了“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中心”。它可接受行政管理机关、人民法院或其他社会组织等的委托,进行环境损害的现状、程度和损失大小的调查和评估,以及环境损害与污染及其他因素之间因果关系的鉴定,出具科学的鉴定报告。中国环境科学学会作为具有三十年发展历程的国家一级学会,也是我国环境学科最高学术团体和我国目前规模最大的环保科技社团组织,可以为我们的环境污损鉴定工作提供科学、权威的保障,中国环科会的这一优势是绝对不可忽视的,如前文所述,鉴定活动是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的活动,对鉴定人员的科技技能和专业素养的要求非常高。尤其是面临环境犯罪的定损问题时,由于鉴定结果很可能会影响到行为人是否受到
刑法的惩罚,这就对鉴定结果的精确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否则很可能会导致本应承担只民事侵权责任的行为人蒙受牢狱之灾。此外,中国环科会的另一优势作为一个非营利性的民间组织,在最大程度上规避了行政系统的一些流弊,同时由于其非营利的定位也可以避免一般社会鉴定机构对于经济利益的追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