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现行规制环境犯罪行为的法条在
刑法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出现的事实,我们可以推断出现行环境保护规制制度在本质上是为了维护环境行政管理秩序,其思想根基是一种狭隘的人类中心主义的环境观和利益观。“现行环境
刑法不过是人类控制自然驾驭自然地众多机器中的一部,机械化的线性思维方式贯穿其中,我们在工业文明的机器轰鸣声中依然能够感受它的滴答声。自然界自身的利益是被忽视的,正因为能够给人类带来经济效益,所以才被称为自然资源”。[10]我们目前对环境犯罪的管制从起步阶段就存在巨大的局限,把环境问题仅仅视为一种经济核算问题,把环境质量看作是一种市场中的产品,可以由计算来决定。因此,只有摆脱了传统人类中心主义的环境观的局限,才能获得一种整体生态主义的视角,以期达到对环境犯罪的全面系统的通盘考虑,改变“头疼医头,脚疼医脚”、“防不胜防,治不胜治”的尴尬局面。
(2)法定刑的规定上,笔者强烈建议将现有环境
刑法体系中的法定刑规定升格,加大对犯罪行为的惩治力度。笔者已在文中多次提到环境犯罪危害结果的极端性、不可逆性,反观现行的环境
刑法对于环境犯罪行为的处罚却远远没有体现出与其犯罪结果的均衡性。
现行环境刑法的行政从属性[11]直接导致了对环境犯罪的处理过分依赖行政处罚手段而忽视了
刑法手段的运用的现实,由于环境犯罪长期被视为一种短期危险而迟迟没有得到司法机关应有的重视,以及片面追求经济效益而导致的地方保护主义、部门保护主义而产生的内部效应的干扰,相当数量的环境犯罪事件并没有受到
刑法的追溯,而仅仅是被处以行政处罚。这种打击环境犯罪的现状根本无法引起犯罪分子的畏惧,反而助长了犯罪分子的嚣张的气焰。因此,笔者建议,立法机关应本着务实、高效的态度出台更加严格的刑事法律规定打击猖狂的环境犯罪,同时争取在短期内成功处理一到数个影响较大的案件以达到“敲山震虎”的效果,消除部分犯罪分子及潜在的“犯罪人”认为可以逃避刑事追究的侥幸心理,以期达到预防犯罪发生的环境
刑法应然的价值追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