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目的刑论,又称相对理论、功利理论,是以功利主义和预防思想为基础的刑罚目的理论,主张刑罚的意义在于通过对犯罪人的惩罚预防犯罪,保卫社会,而不是惩罚罪犯、满足抽象的社会正义理念;认为刑罚不能以自身为目的,
刑法应当与防止犯罪的目的相联系。
(3)折衷论,又称综合理论,是“以刑罚的本质为对犯罪的报应,同时要求应当实现刑罚诸种目的的学说”。[6]此论说认为刑罚是由于有了犯罪而科处,将刑罚的原因归之于报应主义;同时承认刑罚的目的是预防犯罪或防卫社会。
我国刑法学者对刑罚目的的研究始于上世纪50年代,众多学者对此问题进行了大量积极有益的探索,提出了多种学说和主张。截至目前,我国刑法学界对于此问题的基本通说是“双重预防目的说”,该主张认为,“我国的刑罚目的是预防犯罪,具体体现在两个方面,即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前者是指对犯罪人适用刑罚,防止其再次犯罪;后者是指通过制定、适用、执行刑罚,防止社会一般人犯罪”,亦即刑罚目的是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的辩证统一。
对环境犯罪科处刑罚的应然目的是一般预防
环境犯罪作为一种仅仅出现在我国刑法视野中十数年的犯罪类型,以其自身的特点向我国刑罚目的的通说发起了强有力的挑战,其主要特点有:犯罪客体的复合性;犯罪对象的极端价值性;犯罪结果的隐蔽性;犯罪结果的持续性。根据环境犯罪的主要特点,我们可以明晰的看到它与传统类型犯罪的巨大差异。环境犯罪不仅冲击了单纯的公私财产、公民的人身权利及相关的环境管理法规,其严重的犯罪后果关涉的是一个社区、一个地区的人群的生存保障,如不采取更加有效的遏制措施,甚至会影响到人类的存续。
基于环境犯罪致命性的犯罪后果,本文认为,国家在对环境犯罪科处刑罚时理应更加重视的是刑罚的一般预防作用,而不是特殊预防作用;环境
刑法的立法旨趣更应重视的是对规范的维护,而不仅仅是对法益的滞后补偿。
请允许笔者先将考察视野放到特殊预防理论的内涵和缺陷上。特殊预防具有三重形式的内涵:通过对行为人的监禁来保护一般公众免受其害、通过对行为人适用刑罚来威慑其不得实施其他犯罪行为、通过对行为人的矫正来防止其再犯罪。而在环境
刑法的语境下,特殊预防理论存在着巨大的、难以消弭的理论缺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