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犯罪对传统刑罚目的之挑战与应对
On Challenge of Environmental Crime To Traditional Criminal Penalty And Way Out
赵星;安然
【摘要】环境
刑法作为一门相对独立的、新近的刑事法学科,其理论研究的新触点带给理论界和实务界一种迥异于传统的思辨方式,使传统
刑法理论受到多方位的冲击。刑罚目的作为
刑法理论中的核心部分,其重要性不言自明。在环境
刑法的大语境之下,必须重视和端正对环境犯罪科处刑罚的目的是旨在实现一般的预防犯罪的作用。并以一般预防为理论根基,进一步完善与之相配套的刑事法律法规。惟其如此,环境
刑法的机能才能得到充分的发挥,人类生存极端依赖的自然生态环境以及行政环境保护制度才能达致有效的保护。
【关键词】环境
刑法;刑罚目的;挑战;环境犯罪
【全文】
自18世纪工业革命以降,人类在创造了几何式增长的巨大物质财富同时,出现了大规模的环境污染和破坏,使整个地球不堪重负,人类引以为豪的改造自然的能力直接导致了世界范围内的骇人的环境恶化。
西方发达国家较早的意识到环境问题的严峻,纷纷试图通过立法的方式缓解、解决此类问题,并出现了以
刑法手段惩治危害环境行为的立法趋向。日本1970年制定的《关于危害人体健康的公害犯罪制裁法》确立了以特别
刑法为核心的环境刑罚体系,开创了以
刑法保护环境的先河;1975年《德国刑法》第28章规定了“环境危害罪”,以同样方式进行环境刑事立法的国家还有奥地利、西班牙、葡萄牙等。我国于1997年颁布的《
刑法》第六章第6节中规定了与环境相关的犯罪,9条共计14个罪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