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相邻越界关系
相邻越界关系主要是越界建筑物的相邻关系、越界竹木的相邻关系和越界果实的相邻关系。我国民法及物权法草案未作规定,国外民法大都设有明文。但在实践中时有发生,所以在理论上,也多有述及。越界建筑的相邻关系的一般规则是:相邻一方在自己地界一侧修建建筑物时,应与地界线保持一定距离,不得越界侵占相邻他方的土地,否则,受侵占方有权请求排除或者补偿;越界竹木的相邻关系的一般规则是:相邻一方在自己地界一侧培植竹木时,应与地界线保持一定距离,以防竹木根枝越界侵占相邻他方的土地,否则,受侵占方有权请求剪除,逾期不剪除的,相邻人可自行剪除;越界果实的相邻关系的一般规则是:对于果实自落于邻地的,各国的基本立场是果实归属于邻地所有人所有。[13]
三、相邻关系的处理原则
根据
民法通则和物权法草案的规定,结合我国司法实践,在处理相邻关系时,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原则
物权法草案第88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该条原则的现实依据是:相邻关系与人们的生产、生活直接相关,法律上的相邻关系制度在实际生产和生活中即表现为人际关系,其人际交际色彩和道德伦理色彩非常浓厚。所以,必须本着上述原则妥善处理好相邻关系。
(二)遵守法律、参照习惯的原则
物权法草案第88条规定:“法律、法规对处理相邻关系有规定的,依照其规
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习惯”。相邻关系的产生具有法定性,我国物权法草案只具体规定了六类相邻关系,在处理相应的相邻关系时,必须首先遵守生效法律所确立的处理原则,行政法规有规定的,按发挥办理;如果在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情况下,可以按照相关民事政策或者当地习惯来处理。
【案例及基本原理解析】:(略)
(选自《民法案例教程》,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原题为“相邻关系”。本人担任副主编并承担第二编“物权法”部分的“物权基本原理”、“所有权”、“用益物权”与“占有”四章内容的撰写任务,以后将陆续贴出“物权法”的其他部分。本书编著于2005年,彼时《物权法》尚未颁布,索引“条文”为当时“物权法草案”。其他学术文献引注亦为当时之研究成果。特此说明。另,本人曾参编《物权法原理》一书,“相邻关系”一节亦为笔者所编著,且根据《物权法》及最新学术文献写就,较之本文更为全面,已于2009年9月22日刊登于本站本专栏,兴趣者可参阅。http://article.chinalawinfo.com/Article_Detail.asp?ArticleID=49931&Type=mo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