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些改革举措脱离我国司法活动的实际状况
现代司法制度无疑具有其独特的属性,如依法性、独立性、程序性、权威性、公正性等等。司法改革的重要任务之一就是改革传统的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转而遵循司法工作的客观规律,从而促进司法的公平和正义。但应当注意的是,符合司法规律不仅是指停留在纸面上、理论上的应然层面的准则。更重要的是改革举措要符合中国现有国情下的、包括整个政治架构的运行状况下的、当下中国实际运行中的司法活动的运行规律的要求。否则必然脱离实践的具体情况,产生负面的效果。
如为了解决执行难的问题,在执行制度改革中某些地方法院创造了一种债权凭证制度、债权登记制度等等,由于违背执行工作的实际情况,最终以失败告终。又如对法官的离退休年龄实行“一刀切”的规定,就只是仅仅重视法官的年轻化,而忽视了法官的职业特点,导致一些年富力强、具有丰富审判经验的法官过早地离开了审判岗位;上世纪90年代末广泛推行的书记员单独序列管理,部分法院在工作中成立书记员部门,将书记员集中办公,隔离了审判部门与书记员部门,违背了审判活动的现实情况,极大地降低了工作效率。
缺乏与外部体制的协调与配合
司法改革作为一项整体工程,不仅涉及法院与公安、检察、司法等机关之间权力资源的再分配,还涉及与党委、政府和立法机关之间的复杂关系。法院不仅是改革的主体,更是改革的客体。
因此改革不仅需要人民法院发挥主观能动性,更需要党和政府的支持、人民群众的积极参与。但是目前的法院司法改革却使法院成为了改革的唯一主体和决策者,这导致正在进行的司法改革徘徊于不同的司法理念和技术模式中,不同的学者、司法机构对于司法理念和技术模式的选择具有不同的偏好,缺乏相对统一的认识,从而在实践中,全国各地改革步调不一致,改革水平不平衡,部门割据、地方割据现象严重,缺乏统一协调,缺乏整体的宏观设计。比如在法院人事制度,经费、物资、装备保障制度等方面的很多改革举措,不注意与现行我国国家政治架构和模式的协调与融合,而是法院一家单打独斗,自然事倍功半。
纵观我国司法改革的历程,司法改革一直是人民法院工作的永恒动力,人民法院工作的每一个进步,每一个发展,无不与司法改革息息相关,30年来的司法改革,为建立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在新时期,人民法院要在中央的统一部署和领导下,以昂扬向上的精神状态和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在巩固既有改革成果的基础上,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加强队伍建设,规范司法行为,为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而不懈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