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现了司法规范化建设的创新与发展
在司法实践中,程序公正常常超越实体公正的价值,更加受人关注;形象公正也常常超越实体公正的价值。司法行为是不是规范、司法程序是不是合法、法官品德是不是高尚,已经成为人民群众认知司法公正的重要渠道和重要标准。在当代中国的司法改革进程中,关注司法的程序公正成为一个突出的亮点。
存在的问题
尽管近年来中国法院的司法改革如火如荼,改革措施数量激增,贯彻落实的力度加大,但“很多年来,人民法院围绕‘公正与效率’的工作主题,大力推进司法改革,努力抓好队伍建设,奋力夯实基层基础,各项工作取得了巨大成就。但与人民群众的期待、感受和评价相比,人民法院工作取得的明显成效并没有博得相应相等的广泛赞许”。除司法改革理论准备不足、科学性不高、发动机制不合理等等,还存在以下较为突出的问题。
某些改革举措脱离中国国情,照搬照抄西方法律制度
法律的普适性不是绝对的,任何一项制度或者规则,其施行都需要特定的社会环境、司法制度和法律文化,法律只有纳入本土语境,运用于具体的现实情况才具有实际意义。从相关国家和地区司法改革的进程看,脱离国情进行司法改革而失败的例子比比皆是。而我国司法改革的某些做法却未能对此给于充分的关注。
如一度在司法改革进程中过于强调的司法独立、法律权威等价值要素,不仅与我国现有政治体制和社会发展阶段相脱节,甚至与我国司法工作的发展现状相脱节;又比如最高法院颁布的《
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应该说是相当超前的,或者说很多是符合证据特征和诉讼规律的,但是很多设计和我们现在的国情和体制、文化传统是有很大距离的。
又比如在刑事诉讼中推行的“起诉一本状主义”,在我国现有国情、社会文化等环境下,辩护权并未得到充分保障、追诉权并未得到有效的监督、证人出庭在短期内无法实现、法院很难作出无罪判决的现状下,只有更不利于刑事司法公正的实现;还有在法院人事管理中推行的书记员单独序列管理,有些法院推行的“先例判决制度”等,甚至有个别举措由于照搬西方式的司法理论,而忽视中国社会发展的阶段性特征和司法状况的情况,如过于强调判决的稳定性、限制当事人申诉权,等等。这些改革举措过于理想化,与中国国情相距较远,更没有得到社会各界支持,使法院处于两难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