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改革的回望与反思
褚红军
【摘要】综观我国司法改革的总体进程,经过30年的改革实践,虽然司法改革的制度化成果与理想的法治状态还相去甚远,但是这场司法改革所起的作用是不容低估的。可以说,这是一场以实现司法法治化为起点而带动的社会整体法治化运动。不论对人民法院还是对整个社会,其影响是深刻的,也是持久的。
【全文】
改革的成就
实现了司法理念的创新与发展
多年司法改革的历程,不仅使我们的司法制度、工作机制取得重大发展,逐步融入全球化的大潮,广大法官的司法理念也不断更新,逐步融入现代司法主流文明,并成为促进司法公正和司法改革的重要法宝。
一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确立与发展。我国是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社会主义国家,国体、政体、司法制度都与西方国家有着本质的区别,这决定了我们的司法改革在性质上只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不断完善和发展,而不是自我否定。
二是确立和完善了反映司法本身的法律价值,反映人类在司法领域的基本价值观的理念,主要包括审判中立、公开与民主、公正与效率、程序正义、平等保护等具有普适性的理念。这些理念不仅被最高法院贯彻落实到司法改革的措施和工作部署中,增加了司法改革的科学性、合理性,而且在实践中发展和丰富了这些理念,并形成了比较系统的司法价值观。
实现了司法工作机制的创新与发展
多年来,人民法院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突出重点、注重实效、坚持群众路线等四项基本要求,着力推进司法民生,最大限度地满足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保障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让人民群众真正感受到社会主义司法的温暖、方便、公正和高效。
如关于死刑核准制度、再审制度、执行制度、人民陪审员制度、法庭工作机制等的改革,主要立足于审判制度内部的问题,而关于审判权与人大监督权、审判权与检察权、审判权与舆论监督权等方面的改革,则是从外部来保障司法公正和效率。可以说,两个方面的改革相互促进,相得益彰,目前已经取得的改革成就为进一步的改革提供了良好的基础。
实现了司法职业化建设的创新与发展
全球法治化的历史证明,法官的专业化是建构现代法院制度的必由之路。“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故有其人,然后有法;有其法,尤贵有人。”因此,司法领域范围的任何改革举措,如果不关注法官素质的改善和提高,就难以取得预期的效果。改革法官制度,实现法官队伍从大众化逐步向职业化的转变,是中国法院司法改革的重要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