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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死亡赔偿制度解读

  

  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中关于侵权死亡赔偿的规定依据《侵权责任法》第2条第1款和第5条的规定,侵权责任包括侵权死亡赔偿的责任,应当适用侵权责任法,其他法律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在处理侵权责任法与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其他法律中的特别侵权责任规则的关系时,用“新法优于旧法”或者“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法解释原则进行解释,得出的结论都不尽合理:依据第5条的规定,侵权责任法显然不能完全排除其他法律中特别的侵权责任规定的适用,但是侵权责任法立法的一个重要目的就是要统一侵权责任法规范,解决目前侵权责任法规范较为分散乃至相互冲突的问题。如果其他法律中已有的特别规定仍然原封不动地适用,也就失去了制定侵权责任法的意义。对此,立法部门和最高人民法院应当进行研究,尽快拿出相应的方案。基本思路似乎可以这样考虑:确有必要作为特别法存在的,让其继续存在;无必要作为特别法存在的甚或与侵权责任法的基本原则和立法精神相冲突的则应废除、修改,或者明确以“新法优于旧法”的解释方法限制其作为裁判规则的效力。此外,国家赔偿案件中的死亡赔偿,将适用修改后的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而不适用侵权责任法的规定。


  

  同样是依据侵权责任法2条第1款和第5条的规定,一些行政法规中的侵权死亡赔偿规定,自今年7月1日起应当被废止,或者自动失效,不再作为参照依据来审理有关案件。《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中有关损害赔偿的规定,尤其应当被废止。[48]


【作者简介】
张新宝,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注释】

姚辉、邱鹏:《论侵害生命权之损害赔偿》,载《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6年第4期。
参见张新宝:《侵权死亡赔偿研究》,载《法学研究》2008年第4期。
侵权责任法出台首次明确精神损害、同命同价》,载中国广播网, http: //www。 cnr。 cn/allnews/200912 /t20091228_505816001。 htm,l访问时间2010-03-25;《侵权责任法亮点:我国确立同命同价赔偿原则》,载中国网, http: //www。 china。 com。 cn/news/local/2009-12 /27 /content_19136714。 htm,访问时间2010-03-25。
例如,王伟:《从“同票同权”“同命同价”聆听民主法制不断前行的足音》,载中国人大网, http: //www。 npc。 gov。 cn/huiyi/cwh/1111 /2009-10 /29 /content_1524268。 htm,访问时间2010-03-25。
参见王胜明副主任于2009年6月27日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讲专题讲座上的讲稿《我国的侵权责任法律制度》,载中国民商法律网http: //www。 civillaw。 com。 cn/qqf/weizhang。 asp? id=45571,访问日期2010-04-05。
例如,王伟:《郑功成委员:建议“同命同价”作为原则写入法律》,载中国人大网, http: //www。 npc。 gov。 cn/huiyi/lfzt/qqzrfca/2009-10 /29 /content_1524445。 htm,访问时间2010-03-25。
杨立新:《我国死亡赔偿制度应当进行改革》,载《光明日报》2008年5月6日第010版。
杨立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草案建议稿(第二稿)》,载中国民商法律网,访问时间2010-03-25。
参见冉艳辉:《确定死亡赔偿金标准应以个体的生命价值为基准》,载《法学》2009年第9期。
麻昌华、宋敏:《论死亡赔偿的立法选择》,载《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9年第2期。
前引,麻昌华、宋敏文。
张新宝教授在《侵权死亡赔偿研究》一文中指出,其探讨的是侵权死亡赔偿的一般性问题,对无过错责任案件中的死亡赔偿等特殊问题则未进行讨论。参见前引,张新宝文。
张新宝:《侵权死亡赔偿三论》,载《法制日报》2007年12月9日第016版。
参见前引,张新宝文。
王利明:《侵权责任法制定中的若干问题》,载《当代法学》2008年第5期。
前引,姚辉、邱鹏文。
参见孙鹏:《“同命”真该“同价”?———对死亡损害赔偿的民法思考》,载《法学论坛》2007年3月;傅蔚冈:《“同命不同价”中的法与理———关于死亡赔偿金制度的反思》,载《法学》2006年第9期;龚赛红:《关于同命不同价的理性思考》,载《光明日报》2008年5月6日第010版;佟强:《论人身损害赔偿标准之确定———对“同命不同价”的解读》,载《清华法学》2008年第1期;等等。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6条规定:人人固有的生命权应受法律保护,不得任意剥夺任何人的生命。
参见前引,张新宝文。
前引,姚辉、邱鹏文。
冯凯:《生命损害赔偿请求权理论再思考》,载《政法论丛》2004年第2期。
前引,姚辉、邱鹏文。
前引,姚辉、邱鹏文。
克雷斯蒂安?冯?巴尔:《欧洲比较侵权行为法》(下卷),焦美华译,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72页。
张新宝:《侵权责任法立法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9月版,第386页。
参见前引,姚辉、邱鹏文。
参见前引
前引,张新宝文。
参见《毛泽东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66年横排本,第89页。
参见温家宝总理于2010年两会上的《政府工作报告》。
前引,姚辉、邱鹏文。
前引,张新宝书,第499页。
参见前引,张新宝文。
此部分探讨的对象主要指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损害赔偿两部分,对于相关财产损失赔偿,则遵循由实际支付者请求的原则。
LG Frankfurt/M NJW 1969, 2286。转引自鲁晓明:《论纯粹精神损害赔偿》,载《法学家》2010年第1期。
王胜明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释义》,法律出版社2010年1月版,第92页。
前引,王胜明主编书,第92页。
梁慧星:《侵权责任法(第三次审议稿)的评析与修改建议》,载“中国法学网”, http: //www。 iolaw。 org。 cn/shouNews。 asp? id=20025,访问时间: 2010-03-25。
就死亡赔偿而言,死者生前的收入状况和年龄等,为决定事物本质的要素,而“同一事故”为偶素,不以实质要素作为确定死亡赔偿金的依据,而以一偶素为之,其科学性当然是值得怀疑的。
奚晓明主编:《〈中国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条文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0年1月版,第142页。
杨立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精解》,知识产权出版社2010年1月版,第81页。
前引,王胜明主编书,第92-93页。
参见前引,鲁晓明文。
前引,张新宝文。
参见张新宝、郭明龙:《论侵权死亡的精神损害赔偿》,载《法学杂志》2009年第1期。
参见前引,张新宝书,第389-390页。
前引,奚晓明书,第140页。
参见张新宝:《行政法规不宜规定具体侵权责任》,载《法学家》2010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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