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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死亡赔偿制度解读

  

  四、法条解读:对侵权责任法有关条文的理解《侵权责任法》对侵权死亡赔偿的规定,虽带有明显的立法博弈和妥协的痕迹,但其主要框架和精神仍吸取了多年来立法、司法实践和学理研究的成果,这些规定由五个条文构成:第16条、第17条、第18条、第20条、第22条。鉴于这些规定较为抽象,有些甚至较为间接,对这些条文的理解和把握也应结合相关法理和立法背景。


  

  (一)侵权死亡赔偿请求权的主体———近亲属《侵权责任法》第16条仅规定了赔偿项目,没有对侵权死亡赔偿的权利人作出规定。依侵权责任法18条第1款前段的有关规定,应认为我国侵权责任法确立的侵权死亡赔偿的请求权[34]主体是近亲属。依据我国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近亲属的外延甚为宽泛,既包括配偶、父母、子女,也包括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值得探讨的是,近亲属之外与死者生前长期共同生活的人,是否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欧洲理事会1975年3月14日通过的《身体损害或者死亡情形下的损害赔偿》第75-7号决议规定,侵权致死精神损害的请求权人可包括关系密切的未婚妻(夫)和同居者等,近亲属中关系较为疏远者可以被排除。德国也有支持未婚女友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的判例。例如, 1969年3月28日,法兰克福地方法院在一起震惊损害诉讼中支持了原告的主张。该案中,一位女孩与其未婚男友携手同行,男友遭遇突发车祸死亡,该女孩深受刺激,因而向法院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法院认为符合德国民法典第847条的规定,判决赔偿该女孩非财产上的损害。[35]


  

  笔者认为,在今天的社会生活中,对于“近亲属”的概念和范围似乎不宜过分僵化地理解,与死者生前长期共同生活的人尽管不是法律规定的近亲属,但在事实上形成了与死者十分密切的共同经济关系和精神依赖关系,可以认定为死者生前的共同生活成员、家庭成员,进而扩展解释为“近亲属”。此外,由于依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被扶养人生活费已被死亡赔偿金所吸收,虽非近亲属但主要依靠死者生前扶养的人,亦应视为与死者具有“十分密切的共同经济关系和精神依赖关系”的近亲属。


  

  由于近亲属人数众多,侵权死亡赔偿的请求权是近亲属共享的一个统一的请求权,近亲属应当作为一个整体提出请求,近亲属之间构成连带债权关系: (1)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等数额确定后应归相关近亲属共同共有,而非按份共有。(2)原则上不能因近亲属人数的多寡而影响一个侵权死亡赔偿案件中赔偿的数额;一个或部分请求权人明确表示放弃权利,也不应对赔偿数额产生影响。(3)近亲属行使请求权的顺序,原则上应以继承法上的亲等关系为序,亲等较近者优先,例外情形下适当考虑与死者生前的生活联系密切度,联系最为密切者具有优先顺位。一般而言,配偶、子女、父母等享有请求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损害赔偿的权利,在存在上述近亲属的情形下,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等不享有此等权利,但其证明与死者生前长期共同生活、关系密切的,可以作为特例。(4)赔偿数额的分配,遵循近亲属协议优先的原则,达不成协议的,在与死者生前共同生活的近亲属成员之间进行平均分配,适当考虑死者生前对其扶养的程度,以体现“维持近亲属一定的物质生活水平”的旨趣。


  

  (二)死亡赔偿金的性质和赔偿标准《侵权责任法》第16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17条规定:“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这一看似明确的规定并没有统一大家对死亡赔偿金性质的认识,尤其是没有统一大家对死亡赔偿金与精神损害赔偿关系的认识。在此,笔者认为正确理解侵权责任法确立的死亡赔偿制度需要把握如下几点:


  

  1.死亡赔偿金与精神损害赔偿属于独立并存的赔偿项目有人在阐释侵权责任法的死亡赔偿金制度时认为:“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不但可以将受害人及其亲属受到的肉体、社会生活、精神生活等损害覆盖其中,有效避免挂一漏万,更好地保护受害人利益,还可以减轻法院负担,节约司法资源。”[36]亦即将精神损害赔偿也纳入了死亡赔偿金项目之中。笔者认为,侵权责任法规定的死亡赔偿金与精神损害赔偿是分别独立而且并存的赔偿项目,理由如下: (1)从上述对立法草案脉络的分析可知,除了2009年8月20日的法工委修改稿之外,其他各次草案审议稿均将死亡赔偿金与精神损害赔偿列为分别独立的赔偿项目。(2)侵权责任法22条是精神损害赔偿的一般条款,结合第18条第1款前段有关“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的规定,毫无疑问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在侵权致人死亡的案件中,死者近亲属依照上述两处规定享有独立的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权利,而并不需要以第16条的规定为依据。如果认为第16条规定的死亡赔偿金包括对精神损害的赔偿,则会导致对死者近亲属精神损害的重复赔偿。


  

  2.死亡赔偿金属于财产性赔偿,其计算以差异化模式为原则第17条属于对死亡赔偿金的特殊规定,鉴于其明确规定在“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这一特殊情形下可以采用同一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可以反推在除此之外的一般情形下是不可以采用等额赔偿的,也即侵权责任法确立的死亡赔偿金的一般计算模式是差异性的,否则第17条的规定就没有存在的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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