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行政赔偿的范围

  
  国家应予赔偿的行政侵权损害范围

  
  行政侵权损害与民事损害一样,依损害内容分为财产损害和非财产损害。而依据损害的性质可以分为积极损害和消极损害,消极损害又包括可得利益损害与预期利益损害两类。国家对以上几种类型的损害是否均承担赔偿责任呢?各国做法不完全一致,均依照特别法和判例,在对损害事实加以分析的基础上确定。我国对此尚无明确规定,实践做法也不一,理论上还存在一此争议。但总的方向是:不过分增加国家财政负担,充分全面保护受害人权益。

  
  (一)财产损害

  
  所谓财产损害是指因侵权事实的发生而导致的具有财产形态的价值减少或利益的丧失。一般包括:生命健康权受损害,所造成殡葬费及抚养费损害;身体受损害后增加的生活上需要及因此减少劳动力的损害;物的损害,指毁损及消失所丧失和减少的价值。非财产损害包括:生命权受损害;身体、健康、名誉、自由受到侵害而产生的抚慰金。

  
  对于财产损害,多数国家只赔偿直接和一部分间接经济损失、实际利益的损失和直接可得利益的损失。而对间接损失和预期利益,一般不予赔偿。实际利益和可得利益损失包括财产的一部或全部丧失,财产外部变形、数量减少导致的价值降低或失去价值,财产的变质、破损、导致其价值降抵或失去价值;可得利益的丧失,如失去原本可取得的利息、利润,或其他收入等。预期利益是尚未具体、尚未确定的收益但依通常情形或已定计划、设备或其他特别事情,可以期待得到的利益,因损害的丧失而妨碍得到的利益。在美国,国家赔偿往往与比较直接的损失连在一起;英国侵权法则采取了非常缓慢的步伐逐步放开对间接经济损失的赔偿,至今英国法院也不愿意通过侵权制度赔偿受害人非身体损害引起的经济利益损失。

  
  我国行政法理论界也一贯主张,行政侵权赔偿的范围应限于直接损害和将来必然获得的利益。之所以不排除国家赔偿中的部分间接损失,是因为我国《民法通则》和《行政诉讼法》并没有把间接损失从行政赔偿范围中排除出去,因此对现有的损失要赔偿,对可得利益损失也要赔偿。但是,在司法实践里却有不同观点,认为行政诉讼中的侵权赔偿责任,一般以赔偿受害人的实际损失为限,不赔偿可得利益的损失,这是行政赔偿区别于民事赔偿的一个主要内容。

  
  所失利益赔偿是现代社会侵权损害救济的必然趋势。在行政诉讼中,由于直接损失往往伴随着间接损失,可得利益损失十分普遍,不仅表现在财产损害中,而且更多地表现在能力和资格损害中,例如,在吊销证照、责令停业、查封、冻结扣押财物等行政侵权行为中,所受损害与所失利益往往是相生相伴的。如果仅赔偿所受损害而置所失利益于不顾,显然是难以弥补受害人损失的,于理不公。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