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应对:尽管《意见》明确了竞业限制约定不明的并不必然无效,双方仍可以继续协商处理。但是,由于事后协商涉及当事人员工的就业自主权,多数情形下这种协商并不一定会达成一致。《意见》明确了约定不明的情形下,竞业限制补偿金按照月工资的20-50%标准处理,竞业限制由司法机关按照不超过2年的口径处理。所以,约定不明确对企业来说并不是很有利的。企业最好在竞业限制协议中对相关事项进行非常明确的约定,以规避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十四、如何把握同工同酬的标准
同工同酬是
劳动法确立的一项基本规则,用人单位必须严格遵守。但由于劳动者存在个体差异,因此,不能简单以不同劳动者是否在相同岗位工作作为“同工”的标准,而应综合考虑劳动者的个人工作经验、工作技能、工作积极性等特殊因素,允许用人单位依此对相同工作岗位的劳动者在劳动报酬方面有所差别。
条款解读:《
劳动合同法》在“劳务派遣”部分,对用工单位管理正式劳动者和被派遣劳动者作了“同工同酬”的规定。但对于什么是“同工同酬”,《
劳动合同法》和
《实施条例》并没有明确的说法。《意见》立足企业管理的具体实际,对“同工同酬”作了拓展性的解释,即不能简单以不同劳动者是否在相同岗位工作作为“同工”的标准,而应综合考虑劳动者的个人工作经验、工作技能、工作积极性等特殊因素。《意见》在此基础上,认可了用人单位依此对相同工作岗位的劳动者在劳动报酬方面有所差别。
企业应对:“同工同酬”是一个相对抽象的概念,在实际执行中需要灵活加以判断和处理。企业可以通过对薪资结构、奖金结构和福利结构的灵活处理,来实施员工薪酬的合理化差异。另外,企业在招用派遣员工、临时性员工时,均可通过灵活的薪酬制度进行合理调控。
十五、用人单位依法终止工伤职工的劳动关系后相关待遇的支付
用人单位依法终止工伤职工的劳动合同,除依法支付经济补偿外,还应当按工伤保险的规定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的,主要是指以下情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三)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四)自用工之日起一年内,劳动者不愿意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
条款解读:《意见》对《
劳动合同法》第
45条的规定进行了明确说明。《
劳动合同法》第
45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
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企业应对:企业应熟练掌握《意见》规定的这几种需要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情形,相应依法支付相应的补偿和费用。
十六、如何看待“退休年龄”和“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作为终止劳动合同的依据的关系
条款解读:《
劳动合同法》第
44条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而
《实施条例》第
22条进一步补充规定,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意见》对此两种因年龄和享受保险待遇等因素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形进行了归纳,以上两种情形下,企业均可以终止劳动合同。
企业应对:对于以上两种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形,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规定并不一致。根据《
劳动合同法》和
《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和“届满退休年龄”的,均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对于“届满退休年龄”的,企业可以通过改签聘用或返聘合同进行相应的用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