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国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民商事区际司法协助的现状与展望

  
  2.澳大利亚模式

  
  澳大利亚由联邦最高立法机关制定有关区际司法协助的统一立法来统一和协调各州之间的司法协助行为,并且要求各法域的法律不得与这个凌驾于各法律之上的中央法律有冲突,否则自动丧失其应有的效力。如根据澳大利亚联邦制定的《1901-1968年诉讼中的送达和执行法》的规定,在澳大利亚联邦范围内,各州之间的送达和判决执行就像在一个州内送达和执行一样简易,几乎不存在给予拒绝的情形,前苏联也采用此种模式。这种区际司法协助是不附带任何条件的,是一种最高级的法律表现形式。

  
  3.英国模式

  
  即采取统一法的形式实施有条件的区际司法协助。借助于议会的统一立法规定,各独立法域有相互认可对方的诉讼程序的义务,但是各法域仍有权按最低条件审查对方的诉讼行为,决定是否给予对方司法协助。英国采取统一法实施有条件的区际司法协助是与该国的政治、社会条件相适应的,体现了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是一种较高级的区际司法协助形式。[18]

  
  4.中国区际司法协助的模式选择

  
  对于中国区际司法协助模式问题的探讨,一直是学者争论的热点问题之一,并提出各种不同的司法协助模式,如仿照美国以宪法规定基本原则的方式、仿照澳大利亚司法协助的模式、仿照英国司法协助的模式、游击模式[19]、准国际私法协助模式、分别立法模式[20]、区际协议模式[21]等等。笔者认为各学者所探讨的区际司法协助模式尽管各有其特点,均不乏其理论和实践指导意义。但究竟未来中国的区际司法协助应采取何种模式,必须基于对未来中国区际司法协助的性质和特点的深刻认识和了解。未来中国区际司法协助的性质和特点纷繁复杂,各法域之间的法律冲突急剧,单纯采取任何一种模式都很难解决中国区际司法协助所面临的各种空前复杂的问题,也很难排解未来中国区际司法协助中的各种困扰。因此对未来中国区际司法协助模式的探讨,必须根据中国不同发展阶段的具体情况,灵活选择某一种区际司法协助模式,或者在某一阶段采用多元化的区际司法协助模式,以求得未来中国区际司法协助问题的初步解决。[22]

  
  对于中国内地与澳门之间民商事区际司法协助的模式问题,如前所述,笔者比较赞同区际司法协助根据中国国情的不同发展阶段采取不同模式的观点。内地与澳门区际司法协助模式的选择,不仅仅是内地与澳门之间的问题,还涉及到内地与香港、台湾区际司法协助以及澳门与台湾、香港三地之间区际司法协助的问题。在确定内地与澳门区际司法协助模式问题上,必须具有全局观念,进行总体上的把握。必须坚持把原则性和灵活性结合起来,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根据不同历史阶段的具体国情选择适宜的区际司法协助模式。目前内地与澳门通过三个区际司法协助法律档,已经建立相对完善的区际司法协助法律框架,这足以说明目前两地已经确立共同签订双边司法协助协议的民商事区际司法协助模式,即由内地与澳门的司法机关在自愿协商的基础上,签定司法协助协议的模式。这种模式符合《澳门基本法》第93条的规定,就目前而言其它方案均不能采用,因为这些方案或者不现实和无法律依据,或者不符合“一国两制”的方针和《澳门基本法》的规定,或者不便于操作。而这种签订双边司法协助协定的方案,既有《澳门基本法》第93条作为依据,又符合实际情况,比较容易办到。

  
  就目前而言,内地与澳门区际司法协助模式在近期内不会出现太大的变动,只能在现有的基础上不断落实和完善,但这并不代表着目前两地间的区际司法协助模式是最佳的选择。随着中国内地与港、澳、台四地关系的发展变化,内地与澳门区际司法协助模式必然发生改变。在解决内地与台湾的区际司法协助问题后,可以考虑在两岸四地之间签订多边的区际司法协助协议,最终形成统一的区际司法协助示范法,但这是一个需要逐步实现的发展过程。

  
  综上所述,中国内地与澳门两地间民商事区际司法协助法律框架基本已经建立,在现有法律框架基础上经过两地的共同努力,通过不断的落实和完善,这必将成为解决当下中国区际司法协助问题的理想模式。在这里,内地与澳门两地间民商事区际司法协助法律框架的法律意义还在于它具有比较法上的意义。柏拉图(Platon)曾经对希腊的各城邦的法律原则(Rechtssaetze)进行比较,以构建他的理想国家,亚里斯多德的《政治学》(Aristoteles’《Politik》)就是对53个希腊城邦的政制进行了研究而撰写的。这就意味着对内地与澳门、香港法的司法互助的优劣判断,不能完全仅以本法域的立法或者司法实践作为判断的标准。随着这种区际司法协助模式的不断完善和成熟,需要探求更为先进的复合模式,使中国内地与台湾相关问题的解决有更为长远与现实的意义,并为中国内地、台湾、香港、澳门四地多边区际司法协助协定的签订奠定基础。

  
  但是,必须指出,司法协助不是最终解决符合法域国家区际冲突的最好的办法。虽然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在一定程度上是解决这个问题的较好的途径,但是显然在一国两制下,人大不享有制定全国统一的区际冲突法的立法管辖权,这一立法权限属于各特别行政区,但是宪法,尤其是两部基本法在制定区际法律冲突上的问题很重要[23]。这里,在宪法与小宪法(这个小宪法的提法可商榷)的层面上制定区际法律冲突规范显然是以后克服司法协助的某些局限性的一个选择;同时,在民商法与经济法领域,在将来模仿欧盟的各种私法指令(比如公司法指令),并通过宪政问题上的研究,推出类似统一指令或者实体统一法的形式,推进各法域资本、人员、货物以及服务的流动,配合CEPA以及ECFA,甚至配合将来中华经济区的整合与发展,实在意义非浅。到那时,司法协助的部分历史使命将会完成。但是,将来将面临者统一实体法下法律适用中出现的问题,尤其是司法公正的问题,这可能是阻碍进一步完成不同法域下相关领域的统一指令或者统一法的实施的其中一个很大的困难。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