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平等互利的双赢原则
各不同的法域为保证实现本法域司法权,在相互代为履行某些诉讼职能或提供某些便利时,或者探究签订相互之间的协议时,要遵守平等互利的双赢原则。要遵守各独立法域的平等地位(当然在澳门有效的全国性法律除外),要遵守各法院及主管机关之间的平等性。不但在司法文书送达与调查取证上,而且在法院民商事裁决(判决等)和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中均不得有任何歧视与偏见。要互相信任、互相谅解,以取得双赢局面。
(4)公平与效益兼顾原则
在司法协助时,既要考虑到本法域法律的公平性,也要考虑法律的效益。迟到的司法协助往往不能体现法律的公平性。迟到的司法协助的本身就是对法律的效益的破坏,从而有可能影响应有的公正。在此还需区别区际冲突法、区际民商事案件的管辖权冲突与区际民商事司法协助问题,这样才能正确理解与执行在区际司法协助中的公平与效益兼顾原则。
(5)参照相关国际公约与国际惯例的原则
由于司法协助领域还有一些空白,所以应参照相关国际公约与国际惯例。如上所述,由于区际司法协助属于国内法,因而我们不但必须遵守“一国两制”的原则,而且我们还不能简单地采用拿来主义。我们可以先考虑采用内地与澳门均参加或认可的国际公约与惯例,比如在有关投资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方面我们可不妨参考两地均参加的《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之间投资争议公约》(简称华盛顿公约)[10]的内容。
(6)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原则
我国《
宪法》第
33条规定“任何公民享有
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
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平等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法治原则的一条基本要求,也是内地与澳门开展司法协助应当贯彻的一条重要原则。澳门与内地通过相互提供区际司法协助,所要维护的是整个国家的法律秩序和各地区人民之间的正常交往,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护。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是民商事区际司法协助的直接目的,也是实现民事诉讼目的所必需的,它要求各法域提供高效率的相互协助,以促进和保障各法域间正常民事交往。在民商事区际司法协助中,很多规定和作法都体现出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原则的精神。如司法管辖权的确定是以便利当事人为前提,相互协助调查取证和相互协助送达司法文书时对当事人诉讼权利实现的保障,判决裁定的承认、执行为了落实当事人实体权利及保障其合法实体权利的实现。总之,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原则要求内地与澳门民商事区际司法协助活动中,做到各法域的当事人在民事法律地位和诉讼权利义务上一律平等,对当事人一视同仁,平等保护,不能有差别待遇。这样才有利于内地与澳门两地之间平等司法协助关系的建立。
二、内地与澳门民商事区际司法协助的法律框架
经过内地与澳门两地司法行政机构的共同努力和磋商,到目前为止澳门与中国内地在民商事区际司法协助方面已经构建起较完善的法律框架,分别签署了三个具有代表性的区际司法协助档,内容涵盖民商事案件司法文书的送达、调查取证、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以及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四个主体方面,因此中国内地与澳门之间基本建构起相对完整的民商事区际司法协助的法律框架。
(一)内地与澳门司法文书送达方面的区际司法协助
中国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于2001年签署《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对民商事案件相互委托送达司法文书及调取证据的安排》,此法律档构成了内地与澳门间司法文书送达的主要法律依据。
1.区际司法协助的范围和主管机构
根据该《安排》的规定,内地人民法院与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可以就在内地包括劳动争议案件、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包括民事劳工案件在内的民商事案件,相互委托送达司法文书。双方相互委托送达司法文书,均须通过各高级人民法院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进行。最高人民法院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可以直接相互委托送达。
相互委托送达的司法文书,在内地包括起诉状副本、上诉状副本、反诉状副本、答辩状副本、授权委托书、传票、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支付决定书、通知书、证明书、送达回证以及其它司法文书和所附相关档。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包括起诉状复本、反诉状复本、答辩状复本、上诉状复本、陈述书、申辩书、声明异议书、反驳书、申请书、撤诉书、认诺书、和解书、财产目录、财产分割表、和解建议书、债权人建议书、传唤书、通知书、法庭批示、命令状、法庭许可令状、判决书、合意庭裁判书、送达证明书以及其它司法文书和所附相关档。
2.区际司法协助的程序
各高级人民法院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相互收到对方法院的委托书后,应当立即将委托书及所附司法文书和相关档转送根据其本辖区法律规定有权完成该受托事项的法院,如果受委托方法院认为委托书不符合该《安排》的规定,影响其完成受托事项时,应当及时通知委托方法院,并说明对委托书的异议,必要时可以要求委托方法院补充材料。
委托书应当以中文文本提出,所附司法文书及其它相关档没有中文文本的,应当提供中文译本。委托方法院应当在合理的期限内提出委托请求,以保证受委托方法院收到委托书后,及时完成受托事项,受委托方法院应当优先处理受托事项。受委托方法院送达司法文书最迟不得超过自收到委托书之日起2个月,调查取证最迟不得超过自收到委托书之日起3个月。
受委托方法院应当根据本辖区法律规定执行受托事项,委托方法院请求按照特殊方式执行委托事项的,如果受委托方法院认为不违反本辖区法律规定,可以按照其特殊方式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