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次,我想谈谈虚报注册资本、虚假出资、抽逃资金这三者的区别。
根据我国刑法第158条、第159条的表述,虚报注册资本是指申请公司登记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的行为。虚假出资、抽逃资金则是指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
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的行为。由此可见,我国刑法仅仅将虚报注册资本和虚假出资、抽逃资金区分开来,但对虚假出资和抽逃资金则是混为一团。
对此,广大工商执法人员在实际办案中,试图对
刑法的上述缺陷进行了弥补,将虚假出资和抽逃资金也进行详细的区分。但是,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对虚报注册资本、虚假出资、抽逃资金这三者的区别,学理和实践中并没有形成一个权威一点的通说。不过新《
公司法》倒是对这三种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有统一的处理办法。该法第一百九十九条对虚报注册资本的行政法律责任是这样规定的:“违反本法规定,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这一规定比旧公司的原来条款处罚要严厉得多!)第二百条对虚假出资的行政法律责任是这样规定的:“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第二百零一条对抽逃资金的行政法律责任是这样规定的:“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这一条又与该法第三十六条有关“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的规定遥相呼应。
其三,我想谈谈虚报注册资本、虚假出资、抽逃资金的实例验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