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未成年人犯罪刑事责任与刑法基本原则的抵触
岳启杰
【摘要】未成年人犯罪刑事责任问题一直是世界各国刑法学界所关注的热点话题。鉴于未成年人独特的身心特点,世界各国往往对未成年人犯罪采取较成年人犯罪宽大的处罚原则,从而形成相对的独立未成年刑事责任制度。本文立足于我国关于未成年人刑事责任的法律规定,就未成年人刑事责任与
刑法基本原则、
刑法目的等方面问题进行简要的讨论。
【关键词】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原则;抵触
【全文】
世界各国基于本国的国情对未成年刑事责任的年龄段规定有所不同,如1984年修订的《印度刑法典》规定为满12岁; 1971年《加拿大
刑法》、现行的《日本
刑法》规定为满14岁;1929年《西班牙
刑法》、1971年修正的《瑞士
刑法》规定为满15岁; 1940年《巴西刑法典》则规定为满18岁。而我国刑法中的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段是指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根据我国刑法理论,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划分为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不满14周岁)、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与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三个阶段。随着未成年人犯罪率逐渐上升、犯罪低龄化日渐凸显和个别未成年人犯罪手段之恶劣程度、社会危害性之严重程度已远远超出成年人,未成年人犯罪刑事责任不仅是一个
刑法理论问题,也是国际社会普遍关注的严重社会问题。鉴于未成年人身心特点具有两面性,既有容易被社会上不良风气影响、引诱走上犯罪道路的一面,又有可塑性大、易接受教育和改造的一面,为此我国对未成年人犯罪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在
刑法上主要体现为一是从宽处理原则;二是不适用死刑原则。我国在未成年人犯罪刑事责任上贯彻的方针和基本原则,与世界各国的规定基本一致,但这些规定似乎与
刑法的基本原则及刑罚目的抵触。因此,我们有必要正确理解未成年人犯罪刑事责任与
刑法基本原则的抵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