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次,行政指导的救济路径问题。目前学界对这一问题争论的焦点在于,是否可以通过行政诉讼的途径进行救济。2000年3月10起施行的《
行政诉讼法解释》第
1条第2款明确将行政指导排出了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这种立法模式也并不是我国的独创,“从世界各国的行政法律制度看,大多国家并没有把行政指导纳入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轨道之内”。[12]从立法的严谨性和行政指导范围的广泛性、方式的多样性之间的矛盾来考虑,这种立法模式是具有一定的合理之处的。但是,随着行政法的发展,这种貌似权宜之计的立法模式也并不是丝毫没有改变的可能。其一,程序法的创新一定意义上取决于实体法的进步,但前文已指出,目前我国的行政法规范对于行政指导的实体规定十分有限,甚至连行政指导的定性问题都尚未解决,在这种情况下单单寻求程序法的单方面突破是不现实的。其二,有学者认为应当构建一种行政程序先行的模式来对行政指导行为进行救济[13],笔者以为还是应该区别不同情况进行不同对待。倘若先行的行政程序可以产生公证的裁决结果,从节约司法资源的角度来说,自然应当在行政范围内谋求救济;但倘若先行的行政程序明显难以保证裁决结果的公正性与合理性,则应当赋予相对人直接诉诸司法程序的权利——毫无疑问,从整个社会资源的耗费情况来看,这种直接方式的成本较之在行政先行程序中碰壁之后再转而谋求司法救济的间接方式更为低廉,获得的效益也更有保障。这种思路,类似于《
行政复议法》中对复议选择制度的设定。其三,在行政诉讼判决类型化的今天,将行政指导纳入行政诉讼体系并不需要引入新的判决类型,亦即:即有的判决类型对行政指导案件的裁判完全可以适用,这无疑为行政诉讼制度对行政指导“网开一面”降低了改革的难度,同时也节约了一笔可观的修法成本。
【作者简介】
郑毅,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法治政府与地方制度研究中心助理研究员。
【注释】 据不完全统计,关于行政指导的代表性著作有:宋功德、郭润生合著的《论行政指导》(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莫于川的《行政指导论纲——非权力行政方式及其法治问题研究》(重庆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和《行政指导要论——以行政指导法治化为中心》(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年版)。关于行政指导的代表性论文有:包万超的《转型发展中的中国行政指导研究》(载罗豪才主编:《行政法论丛》(第1卷),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陈泉生的《行政指导刍议》(载《法学研究》1991年第1期)、崔卓兰的《行政指导及其法制化》(载《中国法学》1997年第1期)、杨海坤和黄学贤的《行政指导比较研究新探》(载《中国法学》1999年第3期);等等。
杨海坤、章志远:《中国行政法基本理论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378页。
姜明安主编:《行政法与
行政诉讼法》(第三版),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年版,第337页。
前两种观点详见前文所引文献;第三种观点参见罗志敏:《试论行政指导》,载《行政法学研究》1999年第3期;第四种观点参见熊文钊:《现代行政法原理》,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
林纪东:《行政法》,台湾三民书局,1988年版,第290页。
熊文钊:《现代行政法原理》,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458页。
有学者在论著中将该条明确列为行政指导的法律依据,谬也。参见杨海坤、章志远:《中国行政法基本理论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385页。
王克稳:《政府干预经济的手段与经济行政行为探讨》,载《东吴法学》2002年号。
笔者在一篇分析行政合同内源性质的论文中曾详细探讨了上述张力关系、行政目标与价值选择之间的量化关系,其大部分结论也同样适用于行政指导。参见郑毅:《行政合同性质刍议》,载《中共郑州市委党校学报》,2008年第4期。
姜明安主编:《行政法与
行政诉讼法》(第三版),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年版,第348页。
当作为违约责任理解时,窃以为可把之前行政机关借“接受行政指导就给予某种奖励的承诺”而与当事人达成的合意视为一种行政合同进行理解。
胡建淼:《行政法学》,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418页。
姜明安主编:《行政法与
行政诉讼法》(第三版),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年版,第350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