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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视野下的法律冲突类型化研究

行政法视野下的法律冲突类型化研究


曹鎏


【摘要】区别于法理学从微观抽象视角研究法律冲突,鉴于行政法视野中法律冲突现象的普遍性和复杂性,行政法律规范冲突已经占据了我国法律冲突的绝大多数,极具代表性和典型性,故本文旨在通过时行政法律规范冲突的实证分析得以令我国国内法律冲突之类型“一览无余”。
【关键词】行政法律冲突;实证分析;类型化
【全文】
  

  作为无法回避的法律现象,法律冲突表现形式错综复杂、“多彩多姿”。为了得以全面、系统、规范、深入地描述和分析我国法律冲突的现状和全貌,辨明各种形式法律冲突之异同,仅靠澄清法律冲突的内涵与外延显然难以达致,概念本身的模糊与多变性也需要通过类型化的方法来弥补概念性思维的不足。类型化的研究进路可以通过开放式的思维模式,阐释法律冲突的具体表现,管窥法律冲突的全貌,得以为法律冲突的解决提供一种全新的尝试性思路。虽然本文并非直接关注法律冲突解决机制本身,但是通过对法律冲突类型化的研究进路,无疑将会对法律冲突的预防、排除及其消解具有“对症下药”式的基础性意义。


  

  一、关于法律冲突之界定学术领域中的许多论争不是始于论题,更不是始于观点和论证,而是始于对概念的理解和定义。故澄清法律冲突的涵义显然会对准确深入把握法律冲突之全貌大有裨益。[1]所谓法律冲突,是指调整同一法律关系的不同法律规范因内容上的差异而导致效力上相排斥进而互不兼容的现象。可见,法律冲突由三个要件构成:一是关于法律冲突产生的前提条件,不同法律规范间出现“管辖”交叉点是构成法律冲突的连接因素,是产生法律冲突的根本原因,只要是生效的法律规范,是否违法在所不问;二是关于法律冲突产生的直接原因,共同调整同一个法律关系的不同法律规范必须在内容上有所差异而引发效力上竞相排斥;要件三关系到法律冲突的结果,不同内容的法律规范因调整同一法律关系而导致互不相容、竞相适用。


  

  由于行政法律规范与法律规范是种属关系,法律冲突的一般理论当然也适用于行政法律冲突,行政法律冲突只是法律冲突在行政法视野中的特别化。可见,行政法律规范的范围和种类直接决定了本文研究视野下的法律冲突的界限。鉴于实践中存在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俗称“红头文件”)效力层级太低、数量过于庞杂,若将其纳入研究范围无疑会令文中所采用的法律规范实证分析方法变得异常复杂而又难以操作,因此本文对于行政法律冲突类型化分析的尝试仅限定在效力等级在地方政府规章以上的行政性规定范围内,具体包括宪法、法律、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中调整行政法律关系的行政规范以及行政立法(包括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当然,行政法律规范也可以具有涉外属性,但由于公法冲突往往具有很强的属地性,故本文对行政法律规范冲突类型化研究主要限定在我国国内同一法域下行政法律体系内部所发生的法律冲突问题,排除国际公法冲突以及区际公法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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