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的研究也正是在这种关怀下展开的,旨在对特许中的一些基本问题做出某些共性的描述。我们仅能概括性的认为,作为行政法中的一种特殊许可方式,尽管特许存在的领域有限,但往往关涉到企业的利益,尤其是大企业的利益,进而关涉到公民的基本生活。这就使得如何运用特许合同调整政府与企业之间的关系成为了特许制度的重要目标。而基于特许合同中行政机关与政府所具有的特殊功能,如何设计良好的监管程序也是特许制度中的重心所在。但是,正如文中所提及,特许制度基于不同的产业特征与领域特征,做出某种更为细致的分析亦非常重要。“在这个契约型政府的美丽新世界里,行政法学者必须加倍努力,这样他们的呼声才能为人知晓。”[13]更多的课题恐怕还需在今后研究中加以深入。
【作者简介】
胡敏洁,浙江大学法学院宪法学与行政法学专业博士研究生,现为南京大学法学院讲师。
【注释】于安.降低政府规制——经济全球化时代的行政法,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124参见姜明安主编.行政法与
行政诉讼法》. 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 183-184(杨建顺撰);胡建淼:行政法学,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316 Anthony Ogus,Regulation: Legal Form and Economic Theory,Clarendon Press,1994,p245 周汉华.
行政许可法:困境与出路.载吴敬琏、江平主编:.洪范评论. 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19 张卿.为什么要施行政府特许经营?——从法经济学角度分析(竞争与监管政策国际研讨会论文 2006年2月,作者提供) 参见 丹尼尔·F·史普博著.管制与市场,余晖、何帆等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9.326 宋华琳.公用事业特许与政府规制——立足于中国水务民营化实践的初步观察,政法论坛2006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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