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误读”代表法修正的相关条款
滕修福
【全文】
刚刚结束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首次审议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代表法修正案草案”)。目前,代表法修正案草案正在网上公布面向社会征求意见。时隔十八年之后,人们期盼已久的代表法修改终于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议事日程。按理说代表法修正,会进一步调整规范人大代表的权利和义务,会进一步强化对代表执行职务的保障,会最大限度地调动代表依法履职行权的积极性和主动性。然而,代表法修正案草案网上公开征求意见,热议中不乏质疑和反对的声音。细读代表法修正案草案,笔者也认为代表法拟修改的相关条款容易让人“误读”。
“代表不脱离各自的生产和工作岗位”容易被“误读”。代表法修正案草案拟将代表法第六条改为第五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代表不脱离各自的生产和工作岗位。代表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参加统一组织的闭会期间的活动,应当安排好本人的工作,优先执行代表职务”。笔者认为,草案拟增加该款的本意是叫停人大代表专职化的尝试,但用“代表不脱离各自的生产和工作岗位”的条文来阻止容易被“误读”。代表一届任期为五年,五年中代表的生产和工作岗位的变化是在所难免的。比如说,官员代表到退休年龄是不是需要退休?企业主是否有权辞退具有代表身份的员工?如此等等,如果依照此条规定,官员代表依法要求不退休、企业代表依法拒绝企业主的辞退怎么办?
因此,笔者建议:删除“代表不脱离各自的生产和工作岗位”的条文。笔者认为,在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民主进程中,依据国情人大代表专职化现阶段若不可行,代表法可以明确,但不可含糊。比如在相关条款中可以表述为:“实现人大代表兼职化”或“不提倡人大代表专职化”,予以明确。
“不得利用执行代表职务干涉具体司法案件或者招标投标等经济活动”容易被“误读”。代表法修正案草案拟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六条:“代表应当严格区分从事个人职业活动与执行代表职务,不得利用执行代表职务干涉具体司法案件或者招标投标等经济活动,不得利用执行代表职务牟取个人利益”。笔者认为,草案拟增加该条的本意是禁止公权私用。人大代表是人民群众的法定代言人,代表依法履职行权的行为是公权行为,当然不能假借执行代表职务为个人牟取私利。笔者认为,如果仅列举具体司法案件和招标投标两方面具体情况,很容易被“误读”为:其它领域利用执行代表职务干涉有关机关、组织正常工作和活动的行为不违法或不太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