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以上努力,双方终于在既定开庭之日前达成庭外和解协议:某银行负责消除张三的不良信用记录及年费欠款XXXX元;张三自愿放弃登报道歉的诉讼请求;双方确认今后再无其他任何争议。
以上调解过程,双方及法官助理之间一直都是电话联系,没有形成任何书面材料,而法院结案又必须要求当事人提供双方共同签名盖章的书面和解协议。在此情况下,某银行提议可以先行起草一份和解协议文本,请法院转交给张三审阅修改;待双方均确认可以定稿了之后,再由双方电话告知法院,请法院根据双方确认的协议文本提前制作《民事调解书》;此后双方只需在既定开庭之日到法院共同在和解协议上签名盖章并签收法院的《民事调解书》即可。法官助理遂将此提议电话告知张三,张三电话回复表示可行。
由于按某银行的内部规定,某银行无权决定与张三的和解协议内容,决定权在某银行深圳总行,而若从深圳邮寄和解协议到法院,邮寄所耗费的时间肯定相对较长,不利于快速消除不良信用记录对张三生活的负面影响。考虑到像某银行这样的大型金融机构应当配备了传真机,法官助理遂建议某银行委托代理人联系某银行深圳总行,可将和解协议文本起草后,通过电子传真方式交给法院,并告知了法院的传真号码。某银行的委托代理人依计而行。
法官助理收到某银行深圳总行发送的和解协议传真件后,马上电话联系张三,通知其来法院领取和解协议传真件。张三却表示自己居住在距离本院路途较远的河西岳麓区,加之工作繁忙难以请假,故对亲自来法院领取和解协议传真件感到有些为难,同时也明确表示自己没有传真接收和解协议的通讯设备。在此情况下,法官助理考虑到张三作为一名青年知识分子,应当比较熟悉电脑操作和网络通讯方式,遂询问并记下张三的电子邮箱地址,然后将和解协议传真内容在电脑上一字一句地制作成WORD文档,再用自己的私人电子邮箱将和解协议WORD文档发送到张三的电子邮箱里。张三在其电脑上阅读和解协议后,电话告知法官助理表示同意和解协议的内容。法官助理遂马上电话告知某银行的委托代理人,并随即根据双方确认的和解协议内容起草制作《民事调解书》交承办法官审核签发,打印盖章。既定开庭之日,张三和某银行的全权委托代理人如约来到法院,共同在和解协议上签名盖章,并签收法院的《民事调解书》。至此,张三与某银行信用卡纠纷一案调解成功。
张三诉某银行信用卡纠纷一案,从案件受理到最终调解结案,双方当事人都只到法院来了一趟,来一趟的目的就是最后签字确认和解协议和签收《民事调解书》,其他工作都是通过电话、传真、伊妹儿等方式完成。本案的审理,大大节省了双方当事人的宝贵时间,有效地提高了司法调解工作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