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公证精神文化的培育
余万利;吴振坤
【全文】
公证精神文化是指公证行业在长期的发展过程中逐步形成并切实遵从的道德观念、价值准则、职业情操和精神气质的综合。公证精神文化是公证人乃至公证行业发展的动力,崛起的基石。公证精神文化是公证人灵魂领域的“立法”,指引着公证人心灵的航程。公证精神文化不仅仅要求公证人要遵守相应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更主要的是公证人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的形成及遵从,以及由此所反映出来的公证的职业精神和职业气质。公证精神文化包括很多方面,公证精神文化培育是一项多领域多层次的系统的工程。笔者今天主要试从公证人作为一种特殊的法律职业者的角度谈谈法律信仰至上、慎独自律精神这两个方面在公证文化培育方面的重要地位和现实意义。
一、法律至上的信仰精神
法律信仰是社会主体对社会法的现象的一种特殊的主观把握方式,是社会主体在对社会法的现象的理性认识的基础上油然而生一种神圣体验,是对法的一种心悦诚服的认同感和依归感,是人们对法的理性感情和意识等各种心理因素的有机的综合体,是法的理性和激情的升华,是主体关于法的主观心理状况的上乘境界。[①]
美国法学家伯尔曼说过,在法治社会中,“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自晚清沈家本修律,历经民国“六法”体系,至今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一甲子之际,在中国已经建立起了体系比较完备的法律制度。但我们不得不承认,在当代中国法律不仅没有被普遍认同,甚至部分法律反而成为了社会公众嘲弄的对象。究其原因,国民法律认同和法律信任的缺失固然是很重要的因素,然而,法律工具主义观的泛滥以及执法人员对法律的枉顾似乎是更为重要的原因。在法律信仰者的眼中,法律是神圣的天平,是正义的艺术,更是正义和力量的结合。在法律面前人与人都是平等的。
公证人员作为一名职业法律服务提供者,法律就是我们赖以生存的基础,也是我们为民服务的基石和准则,我们更应去信仰她。如果一名法律人都不能建立起法律至上的信仰,我们又怎么能希冀社会公众建立对法律的认同和信仰呢。法律人不能将法律简单的作为任人摆布的维护自身利益的工具或者认为法律只是冷冰冰的文字,法律蕴含着深刻的生活哲学和朴素的人文道德,法律是为了实现并维护人类社会对社会公平正义的不懈的追求。公证制度的设计就是为了预防并减少纠纷,化解社会矛盾,定纷止争。公证人员不能为了一味地迎合当事人,任意的去曲解法律、扭曲法律的本意,一味地去满足当事人的要求,枉顾法律的尊严和神圣。更不能为了一方当事人而损害他方的利益或者损害法律所要创设的公平秩序乃至法律所要保护并引导人们建立的公序良俗。公证人要始终保持自己的中立地位,要排除权力、钱财等一切干扰,以法律作为最高、直上的信仰,行使好自己的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