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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代表缘何罢免难?

  

  究其原因,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研究员、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莫纪宏指出,罢免程序跟选举程序不同,要体现“提议罢免从严,通过罢免从宽”的原则。这个原则意味着选举人大代表,需选区半数以上选民参与,超过半数的选民通过,即可被选为人大代表;而罢免一个人大代表,有选区四分之一以上选民参与,超过半数的选民通过,即可罢免该人大代表。但是目前的《选举法》仍然要求罢免代表需要选区过半数选民参加,在实际中操作起来有些困难。


  

  法律学者暴路华在《人大代表制度的进一步完善》一文中指出:人大代表一经当选,一般很少再受到原选区选民或原选举单位的制约和监督。代表不履行职责,无所作为,或明显不称职,只要不触犯刑律,就不会被罢免。虽然法律规定选民或选举单位有权罢免自己选出的代表,由于对代表的工作缺乏经常性的有效监督,对代表执行职务的情况不能准确全面了解,罢免权也就难以正常行使。


  

  罢免标准不应作“缩限”解释针对“罢免从宽”的说法,倪受彬说:“其实,‘民众不信任’本身就是罢免人大代表的标准。法律对罢免条件不作具体限制,本意是充分保障人民的权利。因此,对罢免的标准不应作‘缩限’解释。”


  

  倪受彬告诉本刊记者,在选举和罢免中,法律对一些具体的操作规则规定不够完善,特别是罢免案的提起和表决的条件、实施方式等方面规定不够完善,导致各地的规定五花八门,甚至公然违反上位法和《选举法》的基本规定。


  

  他强调,人大常委会并没有对罢免要求和罢免理由进行实质审查的权力。此外,法律规定:表决罢免要求,由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派有关负责人员主持。人大常委会只有主持之职,并无实质性的决定权,换言之应该尊重选民对罢免案的表决结果。


  

  而不少地方性法规对罢免程序的启动设定了前提,即人大常委会或者主席团事先作出调查并确认罢免理由,这意味着人大常委会拥有了否决权,罢免的主动权不在选民手中。


  

  基于此,倪受彬希望8月23日提交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初次审议的《代表法》(修正案草案),将能够回应相关难题。


  

  倪受彬认为,杭州罢免人大代表事件对于增加公民的宪法意识和推进中国的民主法治进程具有积极作用。作为宪法制度的基础性制度,代表的选举和罢免制度必须科学和规范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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