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赠与合同中赠与人的撤销权
徐文超
【摘要】由于赠与合同的单务性和无偿性的特点,为平衡赠与人与受赠人之间的利益,法律赋予了赠与人以撤销权,这在诺成合同中是非常独特的。本文拟从赠与人的撤销权的分类、撤销权的行使条件、以及撤销权制度之不足的角度,对赠与合同的撤销权制度做一粗浅的探讨,以期对完善赠与合同的立法有所裨益。
【关键词】赠与合同;任意撤销权;法定撤销权;穷困撤销权
【全文】
我国《
合同法》第
185条规定:“赠与合同是指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的合同”。赠与是社会交换的一种方式,与人类社会生活紧密相关,具有社会性和交换性的双重属性。赠与的历史较之于买卖的历史,或许更为悠久,因而有的学者认为:
“契约法或许就是源于原始社会中的互惠赠与。”(迈克尔?D?贝勒斯著,张文显等译:《法律的原则》,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版,第185页。)赠与虽然不可能成为社会中财产所有权移转的主要形式,也起不到直接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的作用,但在现代社会,赠与仍具有相当的社会意义:赠与一方面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对社会财富平衡分配;另一方面,赠与可以沟通赠与双方当事人的感情,进而融洽社会气氛,减少社会矛盾。赠与合同是典型的无偿合同和单务合同,即赠与人无对价而支付利益,受赠人不负担任何对待给付义务既可获得利益,这一合同关系导致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严重违反公平和等价有偿的交易原则。因此,为均衡赠与人与受赠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在赠与合同的立法中,立法者都尽可能采取措施优遇赠与人,(易军:《探析<合同法>第195条所定权利的性质》,载《华东政法学院学报》2003第5期。) 赠与人的撤销权正是法律为保护赠与人的权利而设定的优遇措施之一。
一.赠与人的任意撤销权
赠与人的任意撤销权,是在赠与合同成立后,赠与物交付之前,赠与人得基于自己的意思表示撤销赠与的权利。《
合同法》第
186条规定了赠与人享有任意撤销权,即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其目的就是赋予赠与人与受赠人达成合意后法定要件实现前以悔约权,使赠与人不致因情绪冲动,思虑欠周,贸然应允将不动产等价值贵重物品无偿给与他人,既受法律上的约束,遭受财产上的不利益。(王泽鉴著:《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一),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414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