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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实务中传真件证据材料的认定

  
  公证员在对传真件证据材料的真实性进行认定的时候,必须认定传真件证据材料的真实程度以及传真件证据材料所证明的事实的真实程度。在传真件完整(记载收、发传真的时间、号码等)的前提下,应从以下方面予以考虑:1、传真件证据材料的生成,即要考虑传真件形成的时间、地点和制作过程。比如,该证据所依赖的系统或其相关设备在使用时,是否处于正常运行状态。若不处于正常运行状态,则该事实是否影响传真记录的真实性。2、传真件证据材料的传送与接收,即要考虑传递、接收传真时所用的技术手段或方法是否科学、可靠,以及传递传真的“中间人”,即电信运营商等是否公正、独立,还要考虑传真件传送者是否会篡改传送内容等等。3、传真件证据材料的收集,要考虑作为证据材料的传真件是由谁来收集的,收集人与公证事项有无利害关系,等等。

  
  传真件证据材料的真实性确定之后,公证员更为关注的是由公证当事人提交或相关人员收集的传真件证据材料是否与承办公证事项有关联。一般来说,在公证实务中,判断传真件证据材料与公证事项待证事实之间的关联程度如何,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审查:1、提供传真件证据材料的当事人申办的公证事项的类型及性质?2、传真件证据材料想要证明什么样的公证事项待证事实?3、该公证事项待证事实是否该公证事项中的实质性问题?4、传真件证据材料对证明该公证事项的待证事实有多大的实质性意义?因此,公证员在审查决定是否采纳传真件证据材料为某承办公证事项的证据或者认定该传真件证据材料在承办公证事项中证明力的大小时,应从上述四个方面出发,自由裁量其是否具有关联性及关联程度,而不必拘泥于法律对关联性有无即大小的具体要求。这也就是要求公证员运用证据规则理论,结合自身办证经验综合自由裁量的过程。如果传真件证据材料在公证事项中作为证据使用时,公证员在该传真件证据材料不能与原件进行比对的情况下,则传真件证据材料就尚不能单独证明公证事项中的主要待证法律事实,一般仍需要通过其他补强证据来佐证,从而形成一条无懈可击的证据链。因此,公证员在对传真件证据材料与公证事项的待证事实之间的关联性进行自由裁量的时候,还应结合当事人提交的其他证据来审查传真件证据材料与承办公证事项之间的关联性。

  
  对于传真件证据材料在公证实务中证据效力即证明力有无及大小的自由裁量,笔者认为可以根据当事人申办的公证事项类型和提供的传真件证据材料的类别分别对待。如果当事人申办的公证事项不涉及当事人主要权利的处分或者当事人提供的传真件证据材料不是关键性的证据材料,公证员就可以裁量采信传真件证据材料。比如当事人家在外地,来本处申请办理委托书公证,委托其家人购置房屋,申办贷款或者办领产权证书等等,这些事项一般不涉及到当事人重要权益的处分,如果当事人提供的证明其户籍状况的户口簿或者证明其购房位置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为传真件,这就对公证事项没有太大的影响,公证员可以采信传真件证据材料的证明力。但是对于当事人申请办理的公证事项涉及到其重大利益的处分或者提供的证据材料对证明公证待证事实具有重要意义,这时我们就不能直接裁量传真件证据材料的证据效力,需要要求当事人对其提供的传真件证据材料进行补强或者要求其提供原件进行比对。比如当事人申请委托他人出售自己的房屋,提供的房屋产权证明或婚姻状况证明是传真件,或者当事人申办继承权公证,可提供的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亲属关系证明是传真件,这些传真件证据材料就对承办公证事项的待证事实具有重要意义了,这时就需要要求当事人对其提供的传真件证据材料进行补强了。而对于当事人提供的婚姻状况证明,如果当事人申办的公证事项涉及到重要权利的处分,应要求当事人提供原件,避免当事人在传真件证据材料上做手脚,防止其篡改婚姻状况证明,隐瞒共有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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