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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实务中传真件证据材料的认定

  
  (二)传真件证据材料的证据定位

  
  要确定传真件证据材料的证明力有无及大小,最关键、最核心的问题是传真件证据材料的证据定位。一方面,不同类型的证据有不同的证明力;另一方面,证据类型不同,认定的方法和标准也不同。所以,确定传真件证据材料的证据效力和证明力,必须首先确定其在证据类型中的归属。我国至今仍没有制定专门的证据法,从体现于三大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的有关证据的规定来看,我国的证据类型包括: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当事人的陈述,5、鉴定结论,6、勘验笔录,7、视听资料。其中,并没有包涵数据电文(传真、电子邮件等)。我国学理上对数据电文的证据类型分类主要存在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数据电文属于视听资料,第二种观点认为数据电文属于书证。对于视听资料法律上将其与其他证据区分开来,强调的是其以自身存储的声音和图像来发挥证明作用,是“听声音”、“视图像”,而不是单纯的“视文字”。传真件证据材料在公证事项中发挥证据作用时,是利用其记载的内容来证明公证事项的待证事实,这与书证的本质属性更为相似。因此,从传真件证据材料的使用价值及切实利用传真件证据材料的证据价值的角度出发,将其视为书证,更为合适。

  
  (三)在公证实务中当事人提供的传真件证据材料往往都是原件的复印件又经过传真得来的。近似于一种远程复印,然而又不能完全等同于从原件得来的复印件,因为好多时候我们是没办法用传真件和原件进行比对核实的。这样传真件证据材料的地位就有点微妙了,它在公证事项中的证明力有无及大小怎么判断呢?

  
  二、传真件证据材料的证明力

  
  一般而言,传真件证据材料在作为证据使用时具有三个显著的特征:(1)传真件的性质随客观事实的不同会产生变化,既可能被视为原件也可能被视为复印件。如证据保全公证中申请人提供的对方当事人发给其的传真件材料,此时传真件就属于申请人提供的原件,用以证明双方之间的关系;(2)部分传真件内容的真实性难以判断,因为采用某些技术性手段可以变造传真件的内容。尤其是传真件用来证明重要事实且无法与原件进行比对的时候;(3)传真件的保存时间有限,传真件上的显示信息会随时间的推移而消失。一份传真件证据材料是否具有证明力或证明价值,也就是说对于公证员认定公证事项的待证事实是否具有作用,关键在于对其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的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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