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公证实务中传真件证据材料的认定

公证实务中传真件证据材料的认定


吴振坤


【摘要】传真以其简便快捷的优点在社会各个领域得到了飞速的发展。然而传真件在作为证据材料使用时具有其自身的特征和弱点。随着传真的不断普及,公证实务中经常会遇到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中包含传真件的情况,此时公证员应该怎样认定传真件证据材料的真实性和该传真件证据材料在承办公证事项中证明力的有无及大小?
【关键词】传真件;证据定位;证明力
【全文】
  
  传真,英文为fax,指将文字、图表、相片等记录在纸面上的静止图像,通过扫描和光电变换,变成电信号,经各类信道传送到目的地,在接收端通过一系列逆变换过程,获得与发送原稿相似记录副本的通信方式。传真以其简便快捷的优点得到了飞速的发展。然而传真件在作为证据材料时具有三个显著的特征:一是传真件性质随客观事实的不同会产生变化,既可能作为原件也可能作为复印件。二是传真件内容的真实性很难判断,采用某些技术性手段可以变造传真件的内容。三是传真件的保存时间不长,传真件上的显示会随时间的推移而消失。公证实务中经常遇到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中包含传真件的情况,这时公证员应该怎样认定传真件证据材料的真实性及证明力的有无?公证员应该怎样认定传真件在公证事项中的证据作用及证明力的大小呢?

  
  一、传真件证据材料

  
  (一)传真件的证据地位

  
  联合国《电子商务示范法》第2条规定:“数据电文是指经由电子手段、光学手段或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受或储存的信息。这些手段包括但不限于电子数据交换(EDI)、电子邮件(E-mail)、电报、电传或传真。”2005年4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第7条规定:“数据电文不得仅因为其是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者储存的而被拒绝作为证据使用。”由此可见,作为数据电文之一的传真件拥有证据资格是毋庸置疑的。但是《电子签名法》相关规定的出台仅仅是表明了传真件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据采用标准,或者说具有了法定证据的形式外衣,至于它到底能否证明公证事项的待证事实,或者说对于证明公证事项的待证事实有多大作用,则因各个承办公证员对传真件证据材料的自由裁量及承办公证事项的具体情况而异了。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