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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罗马法形成过程的开放性及其灵活性

  
  帝政时代伊始,社会发达,经济繁荣,法学研究亦蔚然成风。法学家们热衷于培养学生、演习法律,并著书立说。及至奥古斯都(Augustus,公元前27—公元14年在位),则开始明确授予某些有名望的法学家以“公开解答权”(jus publice respondendi),使他们的解答对各个具体案件发生拘束力。获得公开解答权的法学家,以书面方式解答民众和下级官吏的法律问题,并加盖私章表示负责。“他们的解答,仅对有关案件有拘束力,法官办案应加以应用。在理论上,所作解答对其他同类案件,法官并没有遵循的义务,但由于解答者对法学有较深的造诣,又是出于皇帝的授权,因而具有较高的权威性,故实际上对其他同类案件也多被引用。”[xiv] 而未获授权者,仍有解答咨询和相关法律问题的权利,但其解答无法律约束力。与此同时,为了协调各解答之间的效力关系,哈德良皇帝还规定了处理相互间矛盾解答时的效力原则及顺序。

  
  可见,在罗马法形成的过程中,法学家意见的作用可谓是举足轻重,罗马法所以在长期保持着新鲜的活力,并最终成为世界上独树一帜的法律体系,法学家的意见功不可没。只是在帝政后期,随着社会经济的凋敝,法学逐渐沦为末技。已有的法学家的意见虽然仍为法官引为“定纷止争”的依据,但法学家对于罗马法的发展再不可能具有创新的意义。这无疑也是罗马法活力逐步减退、发展渐趋势微的一个显明标志。

  
  (三)、罗马法开放性和灵活性特征的消失:罗马法封闭体系的形成及其对后世的影响

  
  如前所述,在罗马法形成的过程中,具有较为明显的开放性和灵活性特征。但是,当我们把目光投向帝政中后期的社会之中,对罗马法的变化进行考察时,我们将发现,罗马法的开放性和灵活性逐渐丧失:随着皇帝权力的日趋扩大,国家的立法越来越受到皇帝的制约,地区大会及元老院的立法权力先后被剥夺,最终演化为皇帝自己直接立法。在罗马法形成中扮演重要角色的裁判官法也随着哈德良皇帝时期谕令编纂工作的实施而逐渐退出历史舞台。帝政后期,随着经济的停滞和社会的衰落,在罗马法形成中一直是十分活跃因素的法学家意见也失去了创新的必要社会基础。法官办案,“只要机械地计算赞成某说的多少,而不必探究哪种意见对本案更为恰当。法学衰落,于斯为甚。”[xv]罗马法律制度迅速发展的生动景象已不复存在。整理夕日的辉煌开始成为人们乐之不疲的追求。法典的编纂成为社会的时尚。它一方面对于记录罗马法的精华、整理人类已有的伟大智慧起着重要作用,但另一方面则更使罗马法成为封闭的法典。以《优士丁尼法典》为例,在优士丁尼编纂完前三部法典(即《法典》、《学说汇纂》、《法学阶梯》)后,他下令废止所有未编纂的法规,并规定此后人们除了引用三部法典和新颁布的敕令外,不得再引用其他的学说或者条文。否则,将被追究刑事责任。这种企图通过几部法典包容变化万千社会生活的作法很难对现实做出妥当的安排,必将导致法律制度的停滞不前,使法律的不断创新成为不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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