帝政后期是罗马法衰落的时期。在这一阶段,由于皇帝独揽大权,“议会的立法、元老院的决议、长官的谕令已成为历史的陈迹;至于习惯,虽保持着创造新的规范的作用,但君士坦丁皇帝已命令取消其变更成文法的效力;因此,皇帝的敕令几乎成为唯一的法律渊源。”[viii]法学思想的发展已较为薄弱,法和法学不受重视,法学家的解答效力只有在皇帝的许可下方可产生约束力。与此同时,罗马法律制度没有太多的新发展,法典的编纂却极为繁盛。先后出现了《格莱哥里亚努斯法典》、《赫尔摩格尼亚努斯法典》、《特奥多西亚努斯法典》、《特奥多里克谕令》、《巴西尔法律全书》等多部法典,但最具代表性的还是《民法大全》。这些法典是千年罗马法发展精华的汇萃,直接影响了后世大陆法系的法律发展。尤其是《民法大全》(由《法典》、《学说汇纂》、《法学阶梯》和《新律》构成)为大陆法系诸国民法典的编纂提供了权威的蓝本和示范。
(二)、形成过程中罗马法的基本特征:开放性与灵活性
综合考察上述的内容,我们可以发现:形成过程中的罗马法,与法典化后的罗马法相比,具有一些截然不同的特征。笔者在此将其归纳为两个方面,即开放性与灵活性。以下,笔者就这两个特征作进一步地说明。
1、罗马法在形成过程中的开放性
所谓开放性,意指罗马法不是一个高度体系化的法律,构成私法意义上的罗马法内容的不是单纯的一部法典,而是成文法和习惯法以及裁判官法等多种形式;不像后期的《民法大全》那样完全是一个极度自我封闭的规范体系。
在王政时代至帝政后期一千余年的发展过程中,伴随着罗马国家的兴衰更替,罗马法经历了由内容简单、形式单一到内容丰富、形式多元再到法典化的变化。考察罗马法形成的过程尤其是公元前最后150年这段历史时期(其可谓罗马法发展最为活跃、繁盛的时期,有人称之为“罗马法最伟大的形成时期” [ix]),我们可以看到,罗马法在发展的过程中有其十分开放的一面:从法律渊源角度分析,罗马法呈现多元化的格局,既包括习惯法,又包括军伍大会、平民大会等会议的立法以及后来的元老院决议等制定法,还包括能够迅速因应现实社会发展的裁判官法。法学家针对相关法律问题的种种解答也成为罗马法直接或间接的法律渊源。所有这些,共同为罗马法体系的最终形成准备了无限丰富的原料和素材。正因为有了每一种法律形式的涓涓细流,才汇成了罗马法这条宽广博大、奔流不息的历史长河,历千年不止,至今仍能听到其汹涌澎湃的涛声。当我们今日讨论中国民法典编纂问题的时候,一定要从罗马法形成过程的每一步中去找寻法典发展的历史踪迹,而不可仅仅陶醉于对既有各国民法典内容的摘取和引进。再从形成法律的主体而言,罗马法的创制主体也具有多样化的特性。既有军伍大会、地区大会、平民大会及元老院等立法机构,又有裁判官等长官,还有包括被授予“公开解答权”的法学家在内的诸多法学家。这一特征与受民法大全直接影响的后世大陆法系以立法机关作为唯一(或主导性)立法主体的方式是截然不同的。此外,就法律的创制方式看,既有对习惯的认可,又有制定成文法的模式,同时还在一定范围内维持着“法官造法”的模式,法学家解释法律也成为法律得以形成的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