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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罗马法形成过程的开放性及其灵活性

  
  二、从其发展过程看形成中之罗马法的开放性及其灵活性

  
  (一)、罗马法的发展过程及其法律发展状况的简要评析

  
  关于罗马法的分期,中外学者认识不一。本文在论述时所采的是四分法,即将罗马法的演化过程分为王政时期(公元前753年——前510年)、共和国时期(公元前510年——前27年)、帝政前期(公元前27年——公元284年)和帝政后期(公元284年——565年)四个阶段,[v]并循此脉络对罗马法演化过程中的概况作简要梳理,继而在这种大背景下重点考察罗马法在形成过程中的基本特征。

  
  在第一个阶段,即王政时期,法律渊源较为单一,主要为习惯法。罗马法还处于“幼年时代”(德国罗马史学家G?胡果语)。私法不发达,尚不具有成文化的法典形式。此一时期,对法律的解释为僧侣所垄断。

  
  殆至共和国时代,罗马法发展甚为活跃,法律渊源亦趋于多元。一方面出现了第一部成文法典《十二表法》,该法主要吸收了古罗马早期的习惯法,是一部采诸法合体体例的成文法律,其中含有家长权、继承和监护、所有权和占有,土地和房屋(相邻关系)、私犯等大量民事实体法的内容;另一方面各种大会的立法及长官谕令则成为法律的主要渊源。在这些大会中,贵族大会很少立法,只办理少数遗嘱、收养事务;地区大会仅通过十分次要的法律;军伍大会和平民会议在共和国时期的立法中扮演的角色较为重要,但其侧重点不同,前者通过的法律(lex)是政治性的,属于公法方面的居多,而后者则主要颁布私法意义上的、适用于全民范围的法律,一些重要的民事立法诸如取消平民与贵族通婚限制的《卡奴利亚法》、私犯法、限制赠与的《辛西亚法》、《法尔西地亚法》等都是平民会议制定的。在长官谕令中,执政官的谕令多属于政治性的,只有大法官的谕令构成罗马私法的重要渊源。正是通过这些谕令,“罗马的大法官,在共和国时期按照商品经济发展的需要,不断纠正市民法的缺陷,补充其不足,这对促进罗马法的发展,使之后来成为世界性的法律,起了直接的决定作用。”[vi]与此同时,这一阶段,法学家的解答,也成为罗马法间接的法律渊源,与裁判官的谕令一道共同推动着罗马法的蓬勃发展。

  
  帝政时代前期,伴随着罗马经济的繁荣和疆域的扩大,罗马法进入“法学昌明时期”。就其法律渊源来看,除了极少数的习惯法及地区大会、元老院的决议外,皇帝的敕令成为重要的法律形式。其具体形式又可分为敕谕(即皇帝对全国居民发布的通令)、敕裁(皇帝对他所受理的案件的裁决)、敕答(即皇帝对人民和官吏提出的法律问题的答复)和敕训(皇帝对下属个别官吏的训令)。与此同时,长官谕令仍是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由于皇帝权力的日益扩大,高级官吏就不敢像共和国时期那样随便变通法律了,因此大法官的谕令未有太大发展。及至哈德良皇帝时,法学家优利安努斯受命把历代大法官、市政官等的谕令整理、编纂起来,并经元老院批准通过,供法官一体遵行。从此,谕令便固定起来,所有法官必须循此办案,不得更改和创新。未经皇帝同意,不许增删和变通。至此,裁判官通过告示创制法律的历史使命即告终止。[vii]此外,此一时期,法学家众多,且形成不同学派展开友好而又激烈地争鸣,大大推动了罗马法和罗马法学的发展。在这些法学家中,较为出类拔萃的是“五大法学家”,即盖尤斯、帕比尼安、乌尔比安、保罗、莫德斯体努斯。法学家的解答在法律的发展过程中仍然是十分活跃的因素。其中,那些被皇帝授予公开解答权的法学家所作的解答,还对法官判案具有直接的法律拘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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