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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赔偿金的调整、属性及其改进

  

  这种赔偿项目构成与前列《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和《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完全相同。


  

  (六)2001年3月10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精神损害赔偿解释》)第9条第2项规定,致人死亡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为死亡赔偿金。第10条第1款规定,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1.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2.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3.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4.侵权人的获利情况;5.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6.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这一规定,直接将死亡赔偿金定性为精神抚慰金。将死亡赔偿金定性为精神抚慰金,实际上是对死亡赔偿金的简化。它改变了《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的不分侵权的具体情况、无论主观故意如何均按照同样固定赔偿的计算方法。既然是精神损害赔偿,只能是参照一些因素来酌定赔偿数额。


  

  但是,这种简化却至少带来了两个问题:一是,死亡赔偿金与死亡赔偿中其他项目的关系如何协调。二是,按照中国目前的规定,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不允许获得精神损害赔偿金。[6]这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赔偿权利人得到的赔偿将会少得可怜。


  

  7.2002年9月1日起施行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50条规定了医疗事故赔偿的项目和标准。其中与死亡受害人相关的项目包括丧葬费(第7项)、被抚养人生活费(第8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第11项)。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计算标准是,“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造成患者残疾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值得注意的是,第50条规定了残疾生活补助费(第5项),但没有规定死亡后的相应赔偿。根据第50条的规定,造成残疾的,可以得到残疾者生活补助费、被抚养人生活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造成死亡的,只能够得到被抚养人生活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我们是否可以这样理解:残疾后赔偿的生活补助费主要目的在于保证受害人的正常生活,精神损害抚慰金用于精神损害赔偿。死亡后赔偿的只有精神损害的赔偿。这种赔偿结构与其他立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存在较大差异。


  

  8.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的《人身损害赔偿解释》31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法通则131条以及本解释第2条的规定,确定第19条至第29条各项财产损失的实际赔偿金额。”“前款确定的物质损害赔偿金与按照第18条第1款确定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原则上应当一次性给付。”死亡赔偿金正好规定在该解释第29条。据此,《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将死亡赔偿金再次定位为物质损害赔偿。需要注意的是,《人身损害赔偿解释》17条第3款规定,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1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可见,将死亡赔偿金(死亡补偿费)定位为物质损失后,依然可以和被抚养人生活费并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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