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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法典与我国私法的发展(四)

  
  民法典的制定,为我国统一私法提供了一个很好的契机,这也是我国民法典理应承担 的神圣使命。制定民法典之时,对我国既有的民事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进行系统的清理和总结,对规定科学、合理的内容予以保留,对规定不科学、特别是严重违反私法自治的内容予以剔除。

  
  第二,建立私法体系,保护人权。民法典是“人法”,以尊重人、关心人为其立法的终极使命。民法典的价值目标、具体制度的设计,都是体现尊重人、保护人,实现对人的全面关怀。“法的精神是法律制度的灵魂或中枢神经。它支配着对社会经济、政治、文化进行的法律性制度安排,指引和制约着对法律资源因而也包括其他资源的社会性配置。”[207]民法典以保护人、促进人的发展为其立法精神,必将促进对人权的保护。标志着私法体系的民法典的制定,必将引起社会精神的历史转变,在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造成一种分野,为市民社会抵御公权力的进入树立良好的保护体制,在民法典与宪法建立的人权保护体制下,促进我国人权制度的发展。

  
  第三,吸收世界先进私法制度,促进我国私法发展。 我国是一个继受法的国家,我国制定民法典理应大量继受外国民法典中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制度,由于私法是商品经济的一般法,不同的类型社会的商品经济具有一种本质的共通性,从而使私法具有较强的可移植性与可继受性。同时由于市场经济的同构性,价值规律发生作用的基础是相同的,竞争样式是相同的,我们理应继受有关国家的与市场经济的相适应的先进制度,这也是后来国家借鉴人类优秀立法的一个途径。值得注意的是,这种移植应注意移植外来制度的完整性。外国民法中某一个制度是其民法典体系的一个单元,其作用的发挥是与其他制度密切配合分不开的,同时,移植一个国家的法律制度应该要总结该制度在长期的实践中所具有的缺失,更好的借鉴该制度的实施。最重要的是,移植外来制度不能脱离我国实施该制度的环境与法律心理、国民意识等因素。另外,我国在继受外来制度的时候,切莫忽视了我国在长期的立法、司法实践中形成的具有本土特色的既有制度,这是继受外国民法制度应该注意的问题。在民法典制定之际,继受外国民法的先进制度,整理我国既有制度,促进我国私法的发展。

  
  法典的制定是一项千秋伟业,这也是处于现代际遇的中国学者的一项神圣使命。我国在制定法典之初,就对其的出台寄予过多的期待与展望。在轰轰烈烈的民法典制定过程中,对法典的编纂保持清醒的认识是必要的。“法典也非万灵圣药。人们切不可对之期望过高。”[208]民法典制定的过程同时也是一个法典解构的过程。为了克服民法典制定过程中的诸多悖论,防止法典被很快解构,必须保持民法典体系与内容的开放性,不能使民法典成为私法发展的桎梏、人民自由权利的阻障。只有这样,才能制定出一部人民自由权利的圣经、私法发展的保障、国民与社会的富祉的民法典。

【作者简介】
许中缘,湖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注释】 桑德多.斯奇巴尼:《法典化及其立法手段》,丁玫译,载《中外法学》2002年第1期。
易继明先生考察认为,十二表法并不能代表大陆法系的源头,表征大陆法系的法典的形式理性与实践理性的法典应该是《格尔蒂法典》,参见易继明:《私法精神与制度选择——大陆私法古典模式的历史含义》,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1月第1版,第31-57页。不过,在《格尔蒂法典》中也不具有现代法典意义上的总则。
易继明:《私法精神与制度选择——大陆私法古典模式的历史含义》,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1月第1版,第59页。
徐国栋:《民法典草案的基本结构——以民法的调整对象为中心》,载徐国栋编:《中国民法典起草思路论战》,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10月第1版,第66页。
Wieacker, Storia del diritto privato modemo(Volume secondo),Giuffre,Milano,1980,p.39.转引自徐国栋:《民法典草案的基本结构——以民法的调整对象为中心》,载徐国栋编:《中国民法典起草思路论战》,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10月第1版,第67页。
徐国栋:《民法典草案的基本结构——以民法的调整对象为中心》,载徐国栋编:《中国民法典起草思路论战》,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10月第1版,第67页。
屈茂辉、李龙:《论民法典总则的功能及体系》,中日“中国民法典制定”国际研讨会提交论文。
K.茨威格特、H.克茨著:《比较法总论》,潘汉典、米健、高鸿钧、贺卫方译,潘汉典校对,贵阳:贵州人民出版社1992年9月第1版,第270页。
谢鸿飞:《法律行为的缘起与法学方法》,中国民商法律网,http://www.civillaw.com.cn/weizhang /default.asp.id=8027
巴里.尼古拉斯:《罗马法概论》 ,黄风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年12月第1版,第170-171页。
但这并不必然的推论出只有潘德克吞体系的民法典只能制定总则,民法典总则的制定具有历史性,正如笔者引述的王泽鉴先生认为的总则是建立在“权利”与“法律行为”基础上的。正因为如此,徐国栋先生主编的《绿色民法典草案》具有德国民法典式的真正总则。参见徐国栋主编:《绿色民法典草案》,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年5月第1版,第3-44页。序编。
徐国栋先生称前者为“人文主义”式的立法结构,称后者为“物文主义”式的立法结构。具体参见徐国栋:《两种民法典起草思路:新人文主义对物文主义》,载徐国栋编:《中国民法典起草思路论战》,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10月第1版,第137-184页。
具体参见亚瑟.S.哈特坎普:《荷兰民法典的修订:1947~1992》,汤欣译,载《外国法译评》1998年第1期。
K.茨威格特、H.克茨:《瑞士民法典的制定及其特色》,谢怀栻译,载《法学译丛》1984年第3期,第25页。
王泽鉴:《民法总论》(增订版),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7月第1版,第260页。
迪特尔.梅迪库斯:《德国民法总论》,邵建东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年10月第1版,第30-31页。
傅静坤:《二十世纪契约法》,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年2月第1版,第12页。
谢鸿飞:《论人法与物法的两种编排体例》,载徐国栋编:《中国民法典起草思路论战》,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10月第1版,第321页。
王利明:《民法典总则设立的必要性及基本结构》,载《湖南社会科学》2003年第5期。
卡尔.拉伦茨:《德国民法通论》,王晓晔、邵建东、程建英、徐国建、谢怀栻译,谢怀栻校,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年1月第1版,第48-57页。
王利明:《民法总则研究》,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12月第1版,第24页。
与此不同的是,王利明先生认为,作为民事主体的国家不是法人,而是一种特殊的主体,其认为,因国家是以国库财产作为其从事民事活动与承担民事责任的基础,以国家法律规定作为从事民事活动的范围和条件,在民事活动中,也是以国家的名义出现的,这与法人从事民事活动具有不同之处。并且,王教授认为,国家作为民事主体具有重要意义。具体参见王利明:《民法总则研究》,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12月第1版,第494-499页。
试举一例。联营制度由于其弊端被许多学者所否定,但是这种主体近几年却在湖南省武冈市(笔者的家乡)广为兴起。举例来说,原来运输户是个体的,但是由于车辆的增多,恶意竞争的局面不可避免的形成了。成立的个体户运输小组规章也经常被违反,不仅不利于车辆管理,而且导致了资源的极大浪费,也不利于旅客的乘车。本来三两车已经满足旅客需求的线路,现在增加到有六两车,竞争的结果,只能使大家赚不到钱,按规定时间应该有班次的车由于恶意竞争使班车不能按时间行使。一时,旅客、个体户与运输管理公司怨声载道。不过自从联营制度的建立,虽然,牺牲了原来旅客比较多的个体户的利益。但是,车辆得到控制,人员的安置减少,车次也走向正常,资源的浪费也得到了有效控制,形成了一个有序的局面。尽管该联营制度的性质是公司联营、合伙联营与合同联营需要进行考量,但这从一个侧面也说明了民事主体制度的设计一定要适应社会生活发展的需要。
迪特尔.梅迪库斯:《德国民法总论》,邵建东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年10月第1版,第38页。
代表性文章有:王利明:《人格权制度在中国民法典中的地位》《法学研究》2003年第2期等一系列文章。关于反对人格权独立成编的学者主要以梁慧星教授与尹田教授为代表,代表性作品有:梁慧星:《民法典不应单独设立人格权编》,载《法制日报》2002年8月4日第8版。尹田:《论人格权的本质——兼评我国民法草案关于人格权的规定》,载《法学研究》2003年第4期。不过,尹田教授与梁慧星教授的反对成编的观点并不一致,具体参见前引文。
具体参见《俄罗斯民法典》第一编 总则中的第三分编,第128—153条。参见黄道秀、 李永军、鄢一美译:《俄罗斯民法典》,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9年2月第1版,第69—77页。
李建华教授在吉林大学民商法教研部全体老师讨论全国人大法工委民法草案时对此提出了自己的看法,笔者因此而受启发,特此致谢。
参见:房绍坤:《中国民法的历史现状与未来》,载《法学论坛》1997年第6期。李建华、许中缘:《论私法自治与我国民法典—兼评<中国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第4条的规》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03年第3期。柳经纬:《制定民法典需解决的两个基本问题》http://www.civillaw.com.cn/weizhang/default. asp.id=16458
张文显:《市场经济与现代法制精神论略》,载《中国法学》1994年第6期。
F.H.劳生:《一个普通法学者对法典编纂的看法》,付再明译,汗点校,载《法学译丛》1987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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