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民法典的内容与私法的发展
考虑到民法典与私法发展的一般理论,笔者认为,民法典的内容的规定,不是立法者的肆意,而是对民法典的本身的功能定位以及逻辑的组合。而且,在处理民法典与单行法律的内容的编排上,也涉及到了民法典的稳定性与开放性问题。民法典发展到现代社会,能够在一部法典中容纳所有内容的狂妄理性时代已经过去,在现代社会,单行法律与民法典并存是私法法典化的一个现象。而民法典的社会功能更多的是通过单行法律来实现的。“在知识经济时代,如果试图在私人生活中依然保持一统天下的民法典的体系,无异于要去忍受‘骨趾增升’的痛苦。”[94]既然,单行法律必须在民法典之外存在,那么,民法典与单行法律的关系如何?什么内容应该在民法典中予以规定,什么内容应该由民法典中之外的单行法律中予以规定呢?
(一)民法典与民事单行法律的关系
笔者认为,民法典与民事单行法律的关系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指导与被指导的关系
民法典是市民社会的大宪章,在私法体系中发挥中类似
宪法的功能。单行法律一般为调整某种特殊法律关系而制定的。可以说,民法典与单行法律的关系一般是普通法与特别法的关系。既然,单行法律是针对特别法律关系而制定的,其内容不能违反民法典的规定。单行法律的规定在很大程度上是由民法典的基本原则与一般条款发展而来的。单行法律的基本原则、基本制度甚至立法的基调等要接受民法典的指导,与民法典的规定是一致而不能相冲突。
2.补充关系
民法典的内容不能全面的涵盖所有的民事法律关系,在千变万化的社会关系中,民法典只是对其中普通的、一般的民事法律关系进行调整。由此,其仅仅只能在具体、纷繁复杂的民事法律关系中,抽出具有一般的、原则性规定,在一般原则性的规定指导下,对民法典难以概括的、或者由于民法典本身的体系限制不能包含的内容由单行法律来加以规定。于此,单行法律成了民法典的补充物。
由此,单行法律与民法典只有调整社会关系的一般与具体的差异,而在实现民事生活的共同的秩序、维护共同的私人生活目的方面是一致的。故在现代民事立法中,形成了若干民事单行法律簇拥民法典的奇特景象。但这不是现代民法典编纂的败笔,更不是法典编纂历史的结束,而是随着社会的发展,民法典编纂必然出现的现象。
(二)民法典内容的规定的价值取向
既然在民法典之外,民事单行法律必然存在是一种不可违背的客观现实。那么,民法典的内容应该怎样加以规定才能实现民法典对民事生活的调整的统帅作用?而且,现代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民事生活的变动步伐与以前相比越来越快,那么,又怎么能实现对民事生活的调整?同时,在众多的民事单行法律的调整下,民法典怎样避免被民事单行法律弱化甚至埋没的结局?
笔者认为,如何规定民法典的内容,这关系到如何认识民法典的作用的问题,也是关系到民法典的怎样定位问题。
笔者认为,民法典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宣示权利
民法典作为私法的宪章,作为私法的“
宪法”,很大程度上,起着权利宣示的作用。其用鲜明的语言告知人们在私人生活中享有哪些权利,起着权利的“圣经”作用。私人捧着民法典这部“圣经”,私人生活的权利毕现。民法典有人格权、物权、债权、继承权、亲属权等,在各种权利里面,包含了若干详细的分权利。如债权的分支包含因合同取得的债权、因侵权形成的债权、因无因管理形成的债权及因不当得利形成的债权等,而在这些债权里,又有若干细小的权利。这些脉络分明、划定详细的权利,组成了一个有机的权利体系。
2.保护权利
民法典作为私法的
宪法,权利的“圣经”。其不仅仅只对权利进行宣告,而且是身体力行的,在具体的制度设计方面,起着保护权利的作用。“正因为民法典是一部权利法,它为市民社会抵抗公权利的不当侵入提供了有力的武器。……民法为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之间划了一条畛域分明的界限(至少在法律中是如此),限制了国家权利活动的范围。”[95]
作为权利宣示与权利保护的民法典,二者关系是统一的。作为权利宣示的民法典本身,也起着权利的保护作用。离开了权利的宣示,权利的保护也无从说起;离开了权利的保护,权利的宣示也就失去了其应有的价值。不过,值得我们注意的是,民法典单纯的作为权利保护的制度设计方面,其功能是有限的,在很大程度上,这种权利保护功能的制度设计很大程度上是通过民事单行法律来实现的。但是,民法典如果缺少其应有的权利宣示作用,抑或是说,如果民法典在权利设计不合理或者权利设计失误,如果民法典对应该予以规定的权利没有规定,或者民法典对民事权利规定不能为不断出现的市民生活权利的需要,那么,民法典就不能为民事单行法律的制定起着合理的指导作用,其最终会被民事单行法律的规定所吸空。也正如学者所说的:“这种失去了包容性的民法典也就失去对社会的普遍关怀,也就失去了作为私法一般法的意义。”[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