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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市场的法律调整与司法裁判(下)

  
  所以,这样就出问题了。根据《管理办法》,取得许可证的企业不得从事投机交易,并实行额度管理、备案、核准、报告、年检等制度以控制期货交易的风险。然而,这些制度无法适用在中航油新加坡公司身上,它既不需要取得许可证,也不会受到国内政府主管部门的监管和处罚。事实也证明了,陈久霖在期权和期货市场的所有操作都不是为了转嫁现货交易的风险,而是纯粹的投机,也就是“赌油价”。

  
  尤其应当注意的是,中航油所参与的期权交易并非是通过新加坡的交易所进行的,而是一种场外交易(OTC市场上的交易)。必须指出的是场外交易的风险远远超过交易所场内交易,因为场外交易没有保证金制度,因而不存在强制平仓的问题,也没有持仓限额要求,只要参与交易的一方没有进行相反方向的操作,风险将始终暴露在外,与此同时也没有交易所来作为对方履约的保证,加之金融巨头操纵市场的机会也更大。针对这一点,《国有企业境外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办法》定义的境外期货业务是指境内企业从事境外期货交易所上市标准化合约交易的经营活动,因而就确认了国企在境外从事场外期货交易活动的非法性。

  
  问题归结起来,可以说是《国有企业境外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办法》确立的监管范围不够宽,或者说是手伸得还不够远。原《管理办法》把监管对象局限在国内注册的国企,而将国外注册,但由中国国有资产控股的企业排除在外。从国际法的角度分析,中国的法律只行使了“属人管辖权”,放弃了“保护性管辖权”。站在中国的位置,中航油新加坡公司是一家外国公司,但由于被中资控股,它经营活动的后果直接影响到中国国内。在这次事件中,中航油集团公司为帮助中航油新加坡公司还债,部分出售其持有的后者股权,为此还惹上了内幕交易丑闻的麻烦。

  
  保护性管辖已被欧美发达国家成熟运用,最常见的就是在反垄断调查领域。故而,在规制境外期货交易活动时,中国不妨也把手伸得远一点,对于像中航油新加坡公司这样的境外“红筹”企业,不能使其活动处于法律监管的真空之中。

  
  通过以上案例,我们可以看到,无论是套期保值、套利还是投机交易都是有风险的。因此,投资者在运用股指期货时必须进行严格的风险防范和控制。根据股指期货的特性以及交易流程,股指期货的风险防范和控制可分为以下三个步骤:

  
  第一,风险防范和控制的第一阶段——提升风险意识。

  
  全面提升风险意识是有效控制股指期货交易风险的前提条件。风险的出现并不是偶然的,都有从量变到质变的发展过程。如果整体风险意识不足,以及无法厘清基础资产与金融衍生品在组合投资中产生的特殊风险,管理者疏忽小的风险隐患,长此以往必然诱发大的风险事故。在瞬息万变的金融衍生品市场,任何一个环节的小的失误都可能导致巨大的交易风险,这种例子并不少见。因此,应强化风险意识教育,从思想上认识、接受并始终高度重视股指期货交易的风险,并逐渐养成习惯。

  
  第二,风险防范和控制的第二阶段——设立风险控制原则。

  
  设立风险控制原则是有效控制市场交易风险的核心。投资者在参与股指期货交易时缺乏原则,很多抱着套期保值的愿望而来,却最终以投机亏损而结束。此类事件数不胜数,主要就是缺乏严格的风险控制原则。投资者在做股指期货时应当严格按照制定的交易方案执行,并且作好阶段性的资金管理,不能随意超越既定的交易计划,要量力而行。在交易前就应当充分研究和考虑到每一个交易环节的可能风险,并且有针对性地制定风险防范的预案,建立风险防范的预处理机制,变事后处理为事前预防,力求防患于未然。

  
  第三,风险防范和控制的第三阶段——建立科学的风险管理流程。

  
  建立科学的风险管理流程是有效控制交易风险的保障。一个科学的风险管理流程将涵盖交易的全过程,可以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人为的交易风险。流程包括:交易流程设计、预警系统、风险管理工具、应急处理系统、责任人制度等。虽然我们大多数机构投资者已经有在基础资产投资方面的相当完善的风险管理流程文本,但股指期货的风险特性与基础资产有很大不同,所以应当制订针对股指期货的风险管理流程文本。

  
  风险管理流程中最重要的是防火墙设计。防火墙设计主要包括:投资与交易从部门到人员均相互独立;交易人员与清算分属不同部门,彼此独立;监察保持较强独立,直接向最高层负责;投资与研究、财务人员与岗位分离,各部门设立分类原则;建立一个独立的风险管理部门去衡量、控制及报告风险,而不是由交易员去完成等。

  
  另外,还有一些具体的风险防范措施必须实施。例如,高级管理人员应该明白股指期货交易的机理,制订有关使用的政策并推动落实这些政策;建立具体的工作程序手册,并严格按照工作程序执行;设立适当的业务运作系统,包括计价、交易以及后勤在内都要有先进完备的运作系统;建立专门的衍生品交易部门;把现货头寸与期货头寸结合起来进行统一的风险管理;对基差变动、保证金变化、套期保值的比率、预期的收益与风险等进行动态预测与监管;特别是在内部要建立严密的风险监管制度,一旦期货头寸亏损超过确定的目标,必须强制平仓,避免出现严重的风险事件;建立交易限额制度,包括合同数量的限额、止损点的设立、VAR值等;建立有效的内部稽核制度,识别内部控制中的弱点和系统中的不足,提供改进的建议;经常重新评估,审定风险管理政策等等。

  
  六、期货交易所和期货公司管理办法责任规定

  
  为贯彻实施《期货交易管理条例》,中国证监会在广泛征求行业和社会意见的基础上,按照依法行政和提高执法效能的总体要求,对《条例》配套的规章进行了全面的修改和完善。中国证监会正式发布《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和《期货公司管理办法》,自2007年4月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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